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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范文_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范文_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资料图】

2、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3、 第三条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4、 第二章 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5、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6、 第五条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7、 第六条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8、 第七条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9、 第三章 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10、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11、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12、 第十条 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13、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14、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15、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16、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17、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18、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19、 第十五条 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20、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1、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22、 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23、 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25、 第二十条 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26、 第二十一条 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27、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28、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29、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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