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小皖说法故事会⑦|朱倩倩:借条迷雾-独家
本期讲述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朱倩倩
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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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是替公司借的钱
怎么现在都变成了我的债务
一位年近七十的老者
来到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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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喜马拉雅的朋友,大家好。我是“皖小检说法”普法故事主播朱倩倩,来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故事是《借条迷雾》。
2021年6月中旬的一天,一位年近七十、头发花白、满脸愁容的老者来到检察院申诉,“检察官,我明明是替公司借的钱,怎么现在都变成了我的债务!您看我为这事急的头发都要白了!”“别着急,您慢慢说!”检察官安抚了下他的情绪,为老者递上了一杯热水。老者一边说,一边把一份民事判决书和案件材料递给检察官。
经了解,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老者名叫赵某,2019年吴某拿着赵某书写的50万元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50万元借款本息,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对其中的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这30万元是我替公司借的,和我是一点关系都没有啊!”老者再次情绪激动的重申了观点,材料显示,赵某在原审中多次向法官申辩30万元借款是其替受所任职的某建筑公司所借,也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并没有被采纳,“吴某告您的50万元借条确实是您亲自签的呀,这是怎么回事?”“这张50万元借条是因为一些原因后补的,并不是真实的。我替公司向吴某借钱是分三次借的,每次写的借条落款都盖了公司印章,并且都写明了我只是经办人。”
本案关键点就在于这三张原始借条和50万借条,围绕这几张借条,检察官向赵某展开了详细询问。据赵某陈述,吴某知道赵某是替建筑公司借款,三张原始借条均盖有公司章、也写明了赵某是经办人。但原审中吴某只向法庭提交了50万元借条,并没有出示三张原始借条,并且一口咬定钱是赵某个人所借,赵某苦于没有证据,百口莫辩。而这张50万元借条,是赵某为了方便对外要债而向吴某出具,仅为要债使用,并没有实质意义,为此双方还特意写了一份协议进行说明。然而,这仅仅是申诉人的单方观点,真实情况是否真的如此?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如果真的像赵某所说,如何才能让吴某承认并自愿交出那三份原始借条呢?
送走了申诉人,检察官立即展开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本案真相到底如何、能否启动监督,接下来就得依赖于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了!在调取了原审诉讼卷宗,对庭审及证据情况全面了解后,围绕本案借款真实情况及三张原始借条,制定了详细周密的调查策略。调查核实工作逐步展开:首先,向申诉人详细释法,引导其有效举证;其次,外围了解情况,询问两名证人、调取情况说明;最后,最关键也是最具挑战性的一步,突破吴某。谈话开始,吴某仍是完全矢口否认,谈话一度陷入僵局,检察官及时调整思路,向吴某严肃宣讲了法律政策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向其出示已调取到的证据,告诫吴某如若继续坚持则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不要自食苦果。
在深入的思想工作和证据的震慑之下,吴某心理防线被彻底突破,承认了30万元借款确实是赵某替公司所借,三张盖有公司章、写明赵某是经办人的原始借条被其隐匿手中,而50万元借条也确实是为了帮助申诉人要债所写,并无实质意义。谈话过后,吴某主动将三张原始借条交给检察官。至此,借条迷雾,终于拨云见日,案件真实情况完全浮出水面。
2021年9月,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依法对本案提请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提出抗诉。2022年3月,法院再审过程中,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予撤诉。至此,该案被依法改判,申诉人赵某终于卸下了压在肩上3年之久的30万元债务。“你们就是现实版的人民的名义啊!感谢检察院为我伸张正义,让我能够安享晚年!”拿到改判文书的赵某,几度哽咽。
本案是一起检察官积极、有效运用调查核实权,成功帮助申诉人推翻冤案的案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必要措施,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主动担当的重要诠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专门用一“节”对调查核实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可以采取向相关单位、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材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调查核实措施,开展调查核实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通过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运用,检察官开展法律监督从“书面审查”转为“实体调查”,能够对证据、事实、违法行为等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充分了解案情,形成内心确信,有助于提高办案质效,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刚性”、“精准”监督,进而做到积极回应当事人合理合法诉求,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件小案。调查核实权,已经成为保障检察机关切实、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一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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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吴贻伙
统筹丨韦道军、栾玲玲
海报/音频丨喜马拉雅平台提供支持
编辑丨李昂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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