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独家】“向风而行”,更要守法飞行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近日,都市励志剧《向风而行》热播,该剧讲述了以严苛自律著称的鹭航客运飞行部副部长顾南亭与性格飒爽不羁的女飞行员程霄,面对接踵而来的各种突发航空事件,两人共同携手绝地反击、化险为夷的故事。
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中心主任梁雅丽带我们一起来学习乘坐飞机及飞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相关资料图)场景一
在一次航班等待起飞的过程中,一名男性乘客在乘务员发放餐品时,趁机摸乘务员臀部,被揭发也毫无认错态度。观察员程霄果断报警,该男子因涉嫌扰乱、妨害航空秩序被机场公安带走调查。现实中,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扰乱、妨害航空秩序?这些行为将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该男子对于乘务员的性骚扰行为对客舱正常秩序造成了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烟区吸烟、打架、酗酒、寻衅滋事、擅自打开应急舱门、冲闯驾驶舱等一切影响航空正常运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扰乱、妨害航空秩序。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较重,将被拘留并处罚款。如果有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场景二
在航班起飞前的检查中,机长顾南亭发现飞机雨刷器存在故障,出于安全考虑他选择进行维修,由此造成了航班延误。雨刷器维修好后,客舱内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导致起飞时间再次延后。后又因遭遇浓雾,当晚机场关闭,只能第二天再起飞,乘客因此怨声连连。现实中,不同情况下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乘客的损失由谁承担?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对不同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天气原因、飞机突发故障等问题在法律上应被解释为不可抗力,即不可归责的情形,但是承运人仍有安置旅客、提前告知、减少损失的义务。如果航班遭遇延误,要尽力提早根据航班信息作出调整,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相应的安置服务,包括餐饮、住宿等。
场景三
程霄因为女飞行员的身份遭遇职场歧视,被调到地勤部工作。一次,航班出现延误,乘客在候机室等候,程霄前来发放餐品。一名乘客情绪失控,泼了程霄一杯水,还想伸手打人。乘客起哄闹事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该担何责?
候机室乘客闹事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扰乱机场秩序,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聚众实施扰乱机场秩序,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场景四
在一次飞行中,一名乘客突发晕厥,病症不明。他醒来后,没有明确表示需要立即就医。面对这个突发情况,机组需要决定是否备降到最近的机场,以尽快安排乘客就医。因这次航班事关新航线的签约,十分重要,机长江韬急功近利,看到乘客已恢复意识,便决定按照原计划飞往目的地,没有选择备降。最终,在飞机即将降落时,乘客再次晕倒,经抢救无效去世。乘客在飞行途中突发疾病去世,航空公司要负责吗?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如果乘客在航班上猝死,没有任何证明伤亡与航班有关,则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在飞行过程中,系因意外事件造成乘客不能及时救治而造成乘客伤亡,航空公司应当负违约赔偿的责任。
另外,从客运服务合同角度看,乘客购票登机后,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客运服务协议,航空公司有义务保证乘客及时到达指定地点。航空公司对乘坐其航班的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突发疾病、紧急事件造成的伤情等,航空公司有义务承担救治责任。但有自主意思表示能力的乘客,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即下一阶段是否继续乘机飞行。如果乘客选择继续乘机,没有选择备降下机就医,航空公司合理附随的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而不宜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罗聪冉 邹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