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小汪没有穿衣服在出租屋睡觉,两男子突然闯入
重庆,渝中。小汪没有穿衣服在出租屋睡觉,两男子突然闯入,不顾没有穿衣服的小汪要求她赶紧起来,表示要把小汪的衣服打包丢到客厅,小汪称自己没有穿衣服要告他们。男子怒怼:随便你告,你有告的权利,我们不怕。
小汪和姐姐来到大城市打拼,因为刚出来这个城市,两人手头比较紧,为了节约钱,她们10月1日租了一间合租房,租期为一年,当初和房屋介绍公司约定,房子是按季度来交,下一个季度的租金要提前30天交,提前退租要付2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本以为能安安心心地租完一年,可是房租刚租了两个月,小汪姐姐因为个人原因不想再租,于是在12月3号告诉房屋介绍那边自己租完这个月不租了,可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12月7日这天,介绍公司那边有人联系小汪姐姐,要求她今天必须缴纳下个季度的房租,否则就让他们直接搬走。而小汪姐姐和那边说明情况,表示自己下个季度不再租了,对方并没有回复直接挂断电话。
当时小汪姐姐还在上班,只有小汪一个人在家睡觉。小汪睡觉有个习惯就是不穿衣服,当时她还在睡梦中,突然被很大的开门声惊醒,朦朦胧胧中看到两个大男人出现在自己房门口,惊呼中赶紧拉过床单盖住自己。
两个男子进来看到小汪没有穿衣服睡觉,没有第一时间退出去,反而是小汪用被单盖着身子后,告知小汪他们是房屋介绍公司的,要求她立马出来,他们要把东西搬出去。小汪当时看到两个男子出现非常害怕,不过一想到自己无故被看光,很是气愤,要求他们立马出去,可是他们好像没有打算出去,很凶的样子,后来小汪说现在自己没有穿裤子,是不是可以告他们。两名男子好像并没有意识到这么做不对,反而怒怼,随便告他们不怕。而小汪是既害怕又气愤,直到对他们说如果不出去就报警,两男子才有出去的意思,在退出房门前还不忘警告小汪赶紧出来。小汪在他们出去后,赶紧穿好衣服走出房间。而两名男子就立即进去房间,把衣柜里面的衣服丢在床上,用被单包裹着直接扔到了客厅,随后还用菜刀把锁拆了重新换一个,他们的这一波操作让小汪十分气愤。事后小汪打电话给了她姐姐,告知刚才租房发生的一切,其姐姐知道后非常气愤。
她没有想到房屋介绍那边的人竟然这么蛮横无理,自己提出退租,觉得没有必要继续交下个季度的房租,而且双方还在协商阶段,房租也是这个月底才到期,再怎么说也应该是月底才搬离,觉得他们实在是太过分了,为了讨一个说法,于是找来了调解员。
而调解员了解情况也是觉得很不可思议,直接按照小汪他们提供的地址去了房屋介绍那边,可是房门紧锁,并没有人在。
于是电话联系了对方,对方称他们都在外面,当被问及为什么对小汪他们这么做时,对方语气非常不好,表示不愿意和调解员多说,直接挂断了电话,此次调解失败。
那么小汪她们提出解除租房合同,双方还在协商阶段,该公司两名男子直接闯入小汪的租房,从法律角度如何来看他们的行为合法?
1.小汪他们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他们确实是存在违约,但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本事件来看,小汪他们提出解除合同,出租方没有回应,那么就是有不同意解除的意思,但是这种情况是可以协商的,在双方还没有最终确定的阶段,小汪他们可以按照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汪她们可以按照租房合同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小汪是不需要交下个季度的租金的。
2.小汪他们交了一季度的租金,在提出解除合同时,就有权住满一季度,在这期间是有房子的使用权的,而房屋介绍人未经同意私自闯入,已经侵犯了小汪她们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两名男子未经同意闯入小汪他们的出租房,明显的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属于民事侵权,小汪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侵权赔偿。
世事难料,有的时候难免会因为一些事情而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该好好协商,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没有必要存在过激行为,否则可能会付出不小的代价。
双方还在协商阶段,两名男子私自闯入女子的租房,您怎么看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