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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名誉纠纷案怎么样了?李易峰为什么只要求赔偿1元?

近几年来李易峰因出演多部知名电视剧而变得大红大紫,事业更是如日中天,但是往往人红是非多,这不他也跟名誉权纠纷案件扯上了关系。事情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这样,不知怎么的豆瓣网站上竟然有大量对李易峰侮辱诽谤的言辞,如“李易峰是个贱人”“比陈赫还渣”“心机婊,还是个男的,真的很恶心”等恶劣言辞,为此,李易峰一怒之下,将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李易峰名誉纠纷案怎么样了?李易峰为什么只要求赔偿1元?

而在2015年11月9日,该案侵犯名誉权在朝阳法院公开审理,但是,当天李易峰并未出现在法院,而是由其委托律师要求豆瓣网公开道歉,而为传播正能量,只要求赔偿民币1元,以此作为向社会传达一个艺人应有的尊严。法院在双方代理人陈述了各自观点及进行相关法律流程后,宣布休庭。具体宣判时间及结果并没有确认。

而对于目前明星诉名誉纠纷案已经是家常便饭的事了,有人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承受的曝光程度和议论程度都势必远远超出普通人,对于针对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亦应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比之常人,明星应该对网络舆论等有更大的容忍度,认定侵权的限制应当更加严格。亦有人认为,即使对象是明星,是本身即处在议论焦点里的公众人物,也不应纵容网络暴力的扩张,姑息言论失当的网络用户。

对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每个公民的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都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合法公民,其名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正如之前所述,原告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不可避免地要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受到各种人士的评价议论,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其工作的一部分,毕竟热议度和曝光率都是其商业价值评估的有效助力。如果对其和普通人采用同样的保护标准认定侵权行为,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亦是限制了广大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网络用户有权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发表其对公众人物的看法和评价。

虽然如此,这绝不是说一个人可以不负责任地在互联网上为所欲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在法律的限制下依法开展。原告固然要因其特殊身份在名誉权的主张上受到一定限制,网络用户亦要在合法范畴内发表言论,其舆论可以具有主观的喜恶,但不能以失实言论进行诽谤或是以不雅言论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和谩骂。即使对方是公众人物,这样恶意不堪的言论依旧是不能被容忍和姑息的“网络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