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梅和子女现状如何?官方解答
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宣判,同时大家对案件主人公小花梅的现状十分关注,下面大家就和腾阅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小花梅和子女现状如何?官方解答。
小花梅和子女现状如何?官方解答
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虐待、非法拘禁小花梅的董志民和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受到法律惩处。
“新华视点”记者围绕案件指控、量刑以及小花梅现状等公众关心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公诉人、审判长、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小花梅的家人、医生、徐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等。
一问:董志民一审被判构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没有追诉其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对他的指控和量刑是如何考量的?
公诉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饶本东表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守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董志民对被害人小花梅有病不送医治疗,让其长期生活在恶劣环境中,且不顾其身体状况致其连续生育,导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另外,董志民还有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董志民的行为构成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为何没有追诉董志民以及之前也曾收买小花梅的徐某东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饶本东表示,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小花梅,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徐某东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同样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
关于量刑情况,审判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辉表示,经审理查明,董志民对小花梅有病不送医治疗,不顾其身体状况致其连续怀孕生育。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其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导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董志民行为对小花梅的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导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且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严惩。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董志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二问:1998年参与拐卖小花梅的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均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为何追诉5人,另外2人没有被追诉?
饶本东表示,经审查,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先后拐卖小花梅,造成严重后果。犯罪行为发生在1998年,均已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为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对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大、情节严重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5人,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李某玲、刘某柱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未予报请核准追诉。
三问:去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公布调查结论后,政法机关是如何办理这一案件的?
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谭永生表示,小花梅被拐卖发生于1998年,相关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云南、江苏、河南等地,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调查难度和工作量大。
案发后,公安机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深入细致开展侦查工作,迅速查明案件主要事实。检察机关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为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体系,结合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专案组持续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先后派出大量警力,走访省内外群众2000余人次,调阅300余份档案材料,抽调专家开展审讯工作。经过艰苦努力,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饶本东表示,案件侦查期间,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实施严重拐卖妇女犯罪的5人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依法报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复核关键证人,复勘案发现场,咨询鉴定专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姚辉表示,受理案件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严格细致审查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移送的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召开了庭前会议,梳理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庭审重点。庭审中,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判决。
四问:小花梅目前身体和精神状况如何?
记者4月5日在治疗小花梅的医院采访了管床医生滕晓婷。滕晓婷说,小花梅入院以来她一直参与治疗。治疗措施主要包括药物治疗、心理辅导、康复训练。医院邀请上海、南京等地专家18次对其进行会诊,并安排2名护工照料其生活起居,每天监测病情变化,及时优化调整治疗、康复方案。
经过一年多的医疗和照料,小花梅病情得到控制,身体状况稳定。目前能够在医生、护工帮助下穿衣、吃饭,可与医护人员简单交流,但仍然存在认知障碍。
小花梅长子董某港告诉记者,妈妈住院以后,医院请了不少专家给她看病,还安排了2个护工轮流照顾。“去年入院前她有时连我都不认识,现在不仅能认出我,还能叫出我的名字。”他说。
五问:小花梅子女现在的生活怎样?
董某港说,前几年我们已经有了低保、医保,现在政府又帮弟弟、妹妹办理了困境儿童救助。弟弟、妹妹都在上学和上幼儿园,村里“爱心妈妈”经常到家里来帮助我们洗衣、做饭。镇里、村里的干部也常到家里看望。
六问:2022年以来地方政府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做了哪些整改工作?
徐州市副市长孙文华说,徐州市委市政府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发生深感痛心,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全面整改。
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去年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全省部署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徐州市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逐村逐户排查特殊困难群体,全面落实低收入家庭兜底救助、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等帮扶救助措施。深入摸排线索,强化破案攻坚,重拳打击拐卖、虐待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效机制建设,建立“蓝风铃”妇女儿童保护预警系统,健全反家暴联防联动、受家暴妇女庇护等机制。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细节:受害人小花梅遭虐待致精神分裂
2023年4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以上5人拐卖妇女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4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霍永渠、霍福得表示认罪、悔罪。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均进行了最后陈述。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以治病等为名将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拐骗至江苏省东海县,后二人将小花梅以人民币5000元卖给该县农民徐某东(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超过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小花梅与徐某东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后去向不明。同年6月,被告人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超过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将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潭洼村发现并收留的小花梅,以人民币3000元卖给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将小花梅带至丰县欢口镇,经刘某柱(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超过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介绍,以人民币5000元转卖给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被告人董志民将小花梅带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1999年,二人生育长子。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后生育七个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其间,董志民仅于2013年上半年带小花梅到邻县乡镇医院门诊开药治疗,后再未送医治疗。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此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董志民的虐待行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且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情节;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系坦白,霍永渠、霍福得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谭爱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应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