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幽 中国矿业大学,吴幽1100万悔捐门事件:专家为矿业大学的维权行为点赞
“不捐不捐”给慈善事业带来巨大危害,损害了大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
近日,来自中国矿业大学“90后”的吴幽因不履行1100万元捐款承诺,被母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一事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陆璇认为,无论如何,吴幽享有公益捐赠的声誉,但没有履行捐赠承诺和义务,都是“不诚信”行为,言行可以被视为“不捐” 中国矿业大学在此基础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赞扬。
传奇学生的最昂贵“捐赠”
吴幽被母校告上法庭,起源于中国矿业大学成立110年之际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
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之际,2008届毕业生吴幽宣布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中国矿业大学与吴幽签署捐赠协议,向吴幽颁发“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和“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另外,还向结业的他赠送了大学文件。
据悉,这是当时中国矿业大学收到的最大捐款。 捐款用于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学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而凭借千万级的捐赠,吴幽也以当时唯一的“90后”排名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公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90名。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吴幽曾解释过决定捐献1100万元这个数额的理由,“母校建校110周年,110万太少,1.1亿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1100万正好。”
庭审中,吴幽讲述了捐赠的前因后果。 他主动提出为学校做贡献,谁也不恐吓,也不要回报。 “我来自地道的徐州,2008年进入大学,2009年经历了百年校庆,受到很大的激励,对母校充满了感情。” 他在学校本来就不陌生,偶然认识了学校领导后,正好赶上学校110周年校庆,想“捐钱表达心意”。
吴幽为母校捐款的事迹很快传开,成为他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的重要话题。 “5岁开始说相声,16岁加入国家冰球青年队,18岁进入中国矿业大学,大二创业,24岁创办镜湖资本,29岁捐赠母校1100万美元”,媒体这样描绘了他的“传奇”人生中国矿业大学官网将吴幽介绍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着46亿元的基金。
2019年4月,中国矿大110周年校庆,校友吴幽(右)表示捐款1100万元。
学校官网在接受他采访时表示,大学一学期,吴幽的7门课中除体育课外所有科目都是挂科的,高数只得了4分。 但吴幽显对创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在校期间卖过衣服、收音机,在一年四个月的大学生活中,他做生意赚了780万元。
吴幽说,大学里他最喜欢的地方有两个。 一个是图书馆,在大学里每年读200多本书,买很多报纸杂志看。 另一个是镜湖大礼堂,他经常去镜湖大礼堂听名家大咖的讲座。 这也是“镜湖资本”的由来。 吴幽大二辍学创业,“镜湖资本”合伙人成为吴幽此后的重要身份标签。
但针对“镜湖资本”这一名称,深圳市镜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表了声明。 该公司表示,没有吴姓创始人、吴姓合伙人、高管和股东。 根据调查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披露,“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名为‘镜湖’的私募基金管理者只有一个。 也就是我们旗下的南京镜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吴姓的人和本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
根据规定,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都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手续,否则不能成为合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据天眼查信息,吴幽目前在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宠米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任职,其中4家企业存续。吴幽担任北京镜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镜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两家公司均成立于2016年,但截至目前,实缴资本都为0。
学校把学生告了
由于1100万的捐款没有实现,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用一纸诉状将吴幽告上法庭。 2022年8月9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直播审理了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赠与合同纠纷案。
吴幽在庭审中表示,在做出捐赠承诺后,整个经济大环境和本人管理的基金面临诸多困难,包括一些重要出资人面临暴雷的情况。“暂时是有困难,我资金压力很大,需要时间来履行。承诺捐赠这件事会跟着我一辈子,我没有一分一秒想过不捐这个钱,当时要捐是心态比较乐观。”吴幽说。
校方律师在法庭陈述中表示,吴幽表示自己遇到了一定的经济困难,但以目前的事业发展状态、管理基金规模,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 如果学校对这种拒绝不实履约的行为不采取维权行动,就是对不诚实行为的放任,同时也无法就履行合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不得已提起了这次诉讼。 希望吴幽在以捐款的名义获得大众的好评后,反而能积极地进行交易,取得信任,以消费大众的信任,防止破坏社会风气。
吴幽否认自己有履行能力,并在庭审中解释投资行业需要出售项目以回收资金。 “我的公司运营正常,没有破产,但没有现金。 如果你觉得有履行能力的话,可以查一下校方和我的账户。 ”吴幽表示,希望与校方协商折中方案,用他管理的江西2亿规模基金的长期收益完成捐赠,但学校只有现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在线庭审视频。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络披露的调解协议,吴幽应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付200万元,剩余900万元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 吴幽任一期,如有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的支付义务,校方有权就吴幽未支付的款项(包括到期未支付和到期未支付)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多万元,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2月21日,吴幽因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告诉《中国慈善家》,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主要不是看被执行人在现有资金情况下,是否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文书,而不是现有资金与是否应当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高低。 认定被执行人有“不执行”行为,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条件,即使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当纳入有“履行能力”的范畴。
《中国慈善家》年多次联系中国矿业大学公关部和教育发展基金会多方人士,未得到回复。 吴幽说:“过几天再回复。”
对“诺而不捐”行为说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捐赠人愿意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才构成捐赠合同关系。 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中,未经事先合同公证,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但《慈善法》年同时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老人救助、孤寡救助、健康保险、助残、优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众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损害救助”三类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根据目前的相关信息,如果吴幽已经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款或为帮助贫困大学生而捐款,并达成书面协议,是无法撤销的。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服务中心创始人、董事长陆璇在《中国慈善家》分析。
陆璇曾长期从事捐赠行为研究,在他看来,吴幽即使享有公益捐赠的声誉,但如果不履行捐赠承诺和义务,也属于“不诚实”行为,可以视为“不捐”,本质上是他对捐赠的
“‘说、不’会给慈善事业带来很大的危害。 ”陆璇表示,首先受损的是困境中的受益人,公益事业的捐赠通常涉及“扶贫、特困、扶老、救助、扶助病”这样基础性、紧迫性的慈善事业,捐赠人的随意反感和不履行会影响受益人的生活,事先安排好的各项“约而不捐”会损害群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影响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对公益事业产生怀疑。
那么,对于说不捐赠的行为,受赠人有权诉诸法庭吗?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捐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捐赠人拒绝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捐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目前,本案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吴幽未按期支付捐款,由大学基金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陆璇在受捐人起诉捐赠者的情况并不常见,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称赞,对其它遭遇类似情况的基金会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其它社会力量发起的基金会可能更加审慎地考虑诉讼对自己未来募集资金的影响。
作者:尹鑫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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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