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底线》辱母案&于欢案背后的刑法知识
最近一部国产剧非常火爆,频频冲上热搜。没错,这就是之前橙子推荐法考人必看的、由刘国彤执导,靳东、成毅、蔡文静领衔主演的当代法治案情剧《底线》!
据悉,这是首部全景展现中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法治题材电视剧,不少网友们追剧之后都感叹:“国产法律剧终于支棱起来了。”
该剧以诸多社会真实案例为素材进行创作、改编,其中不乏当时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杭州女主播猝死案”、“于欢案”、“江歌案”等。橙子哥在这里再次强烈安利给大家!尤其是各位法考生!
今天,橙子哥就带领大家一块追个剧,看看《底线》当中的“辱母杀人案”、对应的社会真实案例“于欢案”及其涉及的法考的考查知识点。恰逢国庆假期,大家既追了剧,又学了习,可谓一举两得。
《底线》“辱母杀人案”案情还原(前方剧透,还没看到的自行跳过):
榕州市一家公司的院内,一群社会人士仗着人多势众,蛮横的阻止工人正常工作。办公室内,女企业家苏淑芳正在被这群社会人的“大哥”杜洪军催债,而苏淑芳手头没钱可以还债。无计可施的杜洪军让苏淑芳她卖身去还债。听到这里,苏淑芳的儿子雷星宇情绪激动,但是被杜的小弟们控制。杜洪军丝毫没有顾及母子两人的感受,言语更加过分地对苏淑芳进行调戏。雷星宇听到杜洪军变本加厉侮辱自己的母亲,攥紧拳头,向杜洪军喊道:“我今天弄死你。”无奈却被死死按住。杜洪军接着对苏淑芳脱下了裤子,将自己的下体裸露出来,就朝苏淑芳走去。此时,雷星宇彻底恼羞成怒,用匕首捅刺办公室内的四人,最终造成一死一重伤两轻伤。
后来新南省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三人合议庭,由宋羽霏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且进行了同步的网络直播。考虑到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宋羽霏决定在合议庭评议之后定期宣判。
后来宋羽霏召集合议庭法官对此案进行评议,就雷星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产生了激烈的争执。后又经合议庭的数次评议,以及宋羽霏的走访调查,一审判决最终认定雷星宇不构成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星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雷星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小妹、郭庆、严双喜、程铁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八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引发了社会的极大舆论,而宋雨霏作为本案的审判长,也遭到了网络暴力,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
新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罗智文关注到愈演愈烈的社会舆论之后,组织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会,强调舆论不能代替审判,法院的工作,法律上的事,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来,不能受舆论的影响。
后经新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认定雷星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其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对应现实中的“于欢案”: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不管是《底线》里面的辱母案,还是对应的社会真实案例“于欢案”,其背后都包括了诸多法考考点,而且属于重点、甚至必考点,今天橙子哥就帮大家整理了出来。
一、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判断标准
限度条件:第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必要性的要求。第二,不能造成重大损害,这是相当性的要求。必要性的要求在先,相当性的要求在后。因此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时候,必要性是第一位的判断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的判断标准。
1、必要性
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这主要是从如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角度考虑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必要性,应当从行为时的情境,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进行判断,不能从事后的、理性人的视角判断。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而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2、相当性
这是比例原则的要求。不法侵害越严重,那么防卫级别可以越高。不法侵害越轻,那么防卫级别也就要求越轻。这主要是从均衡性和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就不属于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
成立条件具体要求法律后果客观要件发生过当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观要件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二、无期徒刑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不能独立适用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数罪并罚
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 其他主刑 = 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主刑。
无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无期徒刑,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四)可以适用假释
无期徒刑需要执行13年以上,才可假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执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
考验期限为十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减刑制度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78条至第80条,因为这三条的内容有点多,橙子哥这里就不再放法条原文了,大家可以自己查阅一下法条原文,橙子哥会把减刑制度的考点给大家罗列出来。
刑法第79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80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二)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至于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在所不问。
(三)类型
类型条件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应当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对于缓刑是否可以减刑
根据最高院于2016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法律的规定》第18条可知:对于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也就是缩短缓刑考验期。
(五)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要求
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多次减刑。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最低要求。
判处的刑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判处死缓的普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5年15年、20年、25年从死缓二年期满之日起计算限制减刑的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这只是刑法当中的关联考点,除此之外,还有刑诉法当中的关联考点,橙子哥会另外给大家剖析。
恪守法之底线,践行法治精神,《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果断追剧去吧,法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