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保护,喜迎“妇女节”:聊聊女同胞的权益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特有权益
#我在头条对她说# #科学婚姻指南# #三八妇女节女神节#
前几天,我们谈到“妇女平等权益”时,在家庭方面主要谈到了“平等婚姻家庭的财产权益”。 一位朋友想知道更多关于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有哪些具体的“平等权益”。 本文总结如下。
夫妇之间的平等权利
但是,“男女平等”并不等于“男女同等”或“男女在所有方面都按同一标准对待”。 根据女性同胞的特殊情况,法律赋予女性同胞在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特有权益”。 例如,以下内容:
一、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
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怀孕结束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在这些期间,妇女在身体和精神上有很大的负担,如果在这个时期判决离婚,会给妇女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过重的负担,严重影响妇女本人、怀孕胎儿和出生后的婴儿。 如果男子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应直接判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起诉时未发现女方怀孕的,在审理中或者审理终结时,也应当适用本规定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期间发现上述事实的,也应当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特殊时期男性不得离婚
二、女方优先抚养权
离婚后,不满2岁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对未满2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除女方有病、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原因外,原则上直接由其哺乳期的母亲抚养。 2岁以上未满8岁的情况下,协商不成立。 法院按照最有利儿童原则(非金钱因素)进行判决。 年满八周岁的,服从孩子的真实意志。
三、女方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权
男女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但平等不等于平均分配。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
四、尊重女性本人意见
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应当经妇女本人同意的妇女与其家庭或者有关人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