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洗手间的水能喝吗,爸爸,酒店的矿泉水为什么是酸的?
爸爸,酒店的矿泉水为什么酸? 在浙江杭州,方老师和妻子去玩的时候,选择了环境好的酒店。 办完入住手续,回到酒店,因为口渴,方老师的儿子小方马上拿起矿泉水喝了。 然而,刚入口,浓浓的酸味就渗透到了小方的口鼻胃里。 于是,小方赶紧去厕所呕吐了。
听到儿子异常的举动,方老师赶紧跑去见小方。 小方喝的这个“矿泉水”不是他的矿泉水。
方老师说,刚进酒店的时候,他看到茶吧里整齐地放着两瓶矿泉水,他就近拿了一瓶喝了,小方喝的是另一瓶。
从外观上看,两瓶矿泉水并没有什么异样,但小方喝的矿泉水周围,竟然贴上了写着“白醋”的白色标签。 只是,标签面向内,孩子也不注意观察细节,所以误食了里面不明的液体。
后来,方老师找到了酒店。 酒店说保洁阿姨打扫房间时不小心掉在房间里了。 关于液体的成分,是纯白醋,没有混入其他异物。
方老师说,如果孩子误食的只是白醋,就不追究酒店方面的责任。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场景,让方老师非常生气。
原来,8月1日“啪”一声后,一名穿着便服的男子拿着总牌,不敲门就探头探脑。 看到老师的瞬间,男性惊呆了。 然后对视了几秒钟后,男子放松了心情,说:“空调可以吗? ”我问。 四方老师没有回应,男子“啪啪”地关门走了。
方老师严重怀疑这个男人涉嫌偷了这个不明液体。 目前,该液体已被市监察局送检,方老师希望对酒店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客户房间一事给出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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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不说酒店的行为太令人失望了。 前有员工疏忽,不明液体出现在客户房间,后有所谓“施工”人员疏忽,误开门锁,出现进屋现象,这样的房间,谁都住不下去了。 我不得不说,方老师这次旅行不叫旅行,而应该叫“附加堵车”。
本案酒店工作人员表示,不明液体只是白醋,如果是,那就算了,但退一步说,如果是硫酸等其他强腐蚀剂液体,那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呢?
2 .那么,酒店方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呢?
首先,从合同方面来看:
从方老师付钱拿到房卡的那一刻起,他就和酒店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方老师作为房客,酒店在保证基本住宿环境的同时,也要保障客户的隐私和住房的安宁权。
在这次事件中,由于酒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写有“白醋”的矿泉水水瓶与普通矿泉水放在一起,导致方先生的家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小方的健康权得不到保证。
另外,由于员工不敲门就进入他人房间,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酒店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站在合同的角度分析,酒店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方老师可以依法请求返还房款,并承担损害赔偿。
其次,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有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承担责任。 因员工责任给酒店造成损害的,酒店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责任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无论员工是疏忽还是故意,酒店方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管理不善,损害了方老师隐私权的,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侦察、入侵、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也就是说,未经对方老师的许可,谁都无权进入对方老师的房间(执行公务时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所谓的工程人员只是开门,和方老师对视了几秒钟,然后自己离开了,并没有进入方老师的房间。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的行为。
但拿着酒店的“总卡”推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方老师的隐私权。
虽然侵犯隐私存在故意和过失,但“工程相关人员”认为,仅为维护空调而走错房间是过失行为,也是理所当然的。 但这只是酒店方面的单方面措辞,如果能证实是故意进入老师房间,就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窥探、偷拍、窃听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至十天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方老师不想和解,这个工程人员将受到治安处罚。
最后,外出的时候,要仔细检查门口的东西。 千万不要随便放进嘴里。 酒店的门也一定要上锁,注意个人安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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