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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争夺遗产,七旬老人离世无子女,旁系亲属争遗产,法院:遗产归国家所有

七旬老人一生未婚,无子无亲,离开人世后留下的巨额遗产,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 姑姑、表姐、表姐认为自己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

他们有权继承吗?

遗产应该怎么分?

前些天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此案

三位亲属都称尽了扶养义务

2019年7月,张老伯因病去世。 他一生未婚,没有孩子也没有女人,没有直系兄弟姐妹。 父母也很早就去世了。 而且,他留下的巨额遗产,被旁系的亲戚们一个接一个地感动了。

原告张老伯的堂弟张丽认为,张老伯生前,自己每周都去看他,为他洗衣服,和他聊天,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遗产要适度多分。

张老伯的婶婶和表哥不承认这一点,三方发生争执,张丽把他们起诉到上海浦东法院。

庭审中,姑姑张红表示,多年来从未中断对张老伯一家的探视和照顾,履行了主要抚恤义务。 张先生去世后,自己承担了全部葬礼义务,因此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表哥朱强也同样声称,一直照顾着小张,甚至在楼下找到过房子。 在这里住的四个月是自己照顾的,小张戴着人工粪便口袋,自己帮他打扫了好几次,他搬进新居后也经常去照顾,履行了最重要的义务。

对被继承人扶养处于一般亲友往来,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扶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人是否分别对张老伯赡养较多。

首先,由于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强,原被告不需要提供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都不存在供养。

其次,在生活方面,张老伯曾患有癌症,康复良好,保持着独立的生活能力,在居委会和护士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 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料时间发生在张老伯的中年时期,照料活动很少。 照顾朱强主要集中在张老伯住在楼下的短时间,张老伯给他相应的补贴。

最后,关于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

综上,最终法院认定,3名亲戚有一定程度的赡养,但都是一般亲戚朋友的日常交往,法律规定赡养不算多,驳回了堂弟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旦查明案例

登上了热搜

引起网民的关注

网友们纷纷表示叹息和无力感

法官说:血缘不是唯一的“标准”

1 .谁都能分一杯羹吗?

赡养是否多是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有合法遗嘱,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伯生前不写遗嘱,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 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三人请求遗产分割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为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三个亲戚对张老伯的照顾还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往来水平,还没有到赡养较多的程度,所以不能分遗产。 当然,如果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这是对善心人的肯定和激励,也是警醒,更好地为子女、亲属履行扶养义务。

2 .血缘不是唯一的“标准”,

不尽孝者不分遗产,不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注重“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在法定继承中,权利和义务表现为相对应的原则。 即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减少。 也就是说,遗产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与血缘关系有关,还与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有关。

3 .既没有继承也没有遗赠。

遗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或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属集体组织所有。

张老伯的遗产是无继承人无遗赠人的遗产,张老伯是非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来源:光明网

子女争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