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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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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在内。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的,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届人大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修改监督宪法实施的刑事、民事、国家机关和其他基本法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选举秘书长和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选举副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根据选举决定秘书长人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选举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人选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决定其制度的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公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授权制定的法规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州长、副州长,选举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听取选举高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审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变更或者撤销审查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大军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宪法和法律保障赋予妇女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决议公布的国家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规划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村长、副村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撤销不当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大军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宪法和法律保障赋予妇女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常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因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侨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的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了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解释不得与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法律; 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执行中需要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与国务院制定的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撤销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决定秘书长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请求,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请求,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长,批准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批准和废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任免的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等级制度和其他专门等级制度的国家授予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到国家受到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联合反侵略条约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的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公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可以向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或者召集指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决定部分变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知事、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知事、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批准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人员,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省、自治区内分区域设立的和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省长、副县长、副区长职务。 决定撤销由此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人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高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出缺的代表,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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