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就是个坑,“认罪认罚从宽”要谨防适用率虚高
金泽刚/文近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表示,认罪认罚从宽严相济制度全面推行4年多来,适用率稳定维持在85%以上,从2022年1月开始
认罪认罚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措施,经过试行,2018年通过《刑事诉讼法》年修订上升为新的法律规定。 2019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细化实践中认罪、认罚、宽标准。 2020年5月,最高检又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通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推进到实践中,逐渐成为突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代表性制度。
从认罪认罚的初衷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犯罪,承认被检举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法律规定看,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量刑从宽,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采取质证方式灵活的速断和简易程序,这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认罪惩办从广阔的制度上深刻影响着我国刑事司法进程,而刑事司法既要追求打击犯罪,又要落实保障人权,既要考虑司法成本,又要维护程序正义,这样的目标和要求就是认罪惩办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无法与司法人员“平等对话”,只要能轻而易举地走出去,“无条件服从”的心理就在所难免。 结果,“作假”往往要认罪并受到惩罚。 因此,如何保障认罪惩办的自主性,特别是案件相关人员为了尽快认罪惩办而忽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等只关注结果,防止忽视过程,是健全完善这一制度的中心议题。
最高检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对签署具结书的活动,录音录像应当同步。 录音录像的目的是促进该制度适用的实质化、规范化,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的质量效果,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样、强迫认罪认罚。 但事实上,在普遍预期不认罪处罚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定罪的情况下,抗辩双方缺乏平等的协商机制,再加上本来双方存在心理落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很难不接受检察官的建议。
必须强调,认罪认罚不等于不认罪认罚,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 “赶得上”认罪受罚,也不重可能受到的惩罚,但如果案件事实不符,被罚者只能为了早点走,这在本质上是一个错误的案件,不是公正司法的目的。 因此,在可能事实尚不清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反而是事实上的事情,此类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事实确实如被告人所述,即使以前认罪不认罚,也是从宽处罚的机会
这样,人民法院对拒不认罪处罚的案件也同样应该重点查明拒不认罪处罚的原因,体现司法机关的相互制约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追求过度认罪处罚会导致从宽论处,给错案埋下隐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永远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
此外,在一些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辩护似乎已经成为可能,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功能也有待商榷。 例如,在此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法律应明确增加检察官和律师认罪认罚的协商程序,给予一定的时间,双方坐下来谈话。 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一定有助于体现认罪认罚案件的自主性和真实性。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