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拆迁又迟迟不拆,拆迁选择的安置房迟迟不交付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约定以安置房形式进行补偿。 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后,被征收人往往长期不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要核实征收方长期未交付安置房是否属于逾期未交付房。 是否过期,首先要看补偿协议中是否约定了安置房的交付时间。 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安置房交付期限的,征收人逾期未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即构成违约。
补偿协议中未约定交房时间的,《民法典》合同篇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和该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是,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的规定。 因此,即使补偿协议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行政机关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利。 交货期可根据关于临时过渡期的承诺确定。 据此,可以确定征收方长期不提供安置房是否构成逾期违规。
违约后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不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依约履行,或者单方面变更、解除协议,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因此,在补偿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逾期移交安置房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 协议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行政机关按照就近设定的原则限期继续履行协议。
《民法典》合同篇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谈判协议不约定违约责任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责成行政机关承担逾期设置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或者长期不执行安置房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
北京京平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如果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约定安置房交付期限、过渡费数额以及逾期不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减少征收人后续长期未交房引起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