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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可怕粉丝团,广电总局:经纪机构不得授权未成年人担任粉丝团群主或管理者

中新网5月30日电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年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人、经纪机构要加强对所服务的官方粉丝俱乐部、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管。 相关账户必须经过证券公司的认可或者认证。 证券公司不得赋予未成年人作为相关账户的集团主或者管理者的权限。

以下为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活动,加强对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010《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播音员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和个人经纪。

第三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取向、舆论引导、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性的业务宣传。

第六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建立劳动关系,经纪机构、个人经纪为服务对象提供经纪服务的,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提供经纪服务的,应当验证服务对象身份服务对象需要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服务资格的,应当验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 不得以胁迫、诈骗、收购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不得为服务对象参加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提供经纪服务

(一)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抵制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虚无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迷信

(六)危害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传淫秽、赌博、吸毒,演出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传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传播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合理配置符合业务需要的经纪人,经纪人与服务对象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经纪应当加强对所服务的官方粉丝俱乐部、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 相关账户必须经过证券公司的认可或者认证。 证券公司不得赋予未成年人作为相关账户的集团主或者管理者的权限。

所属事务所、所属事务所应当引导规范粉丝行为,不得组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活动和集会。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 不得发布或雇佣营销号,不得通过撕票、贴标签、音量控制评价、虚假事实、谣言攻击等方式发布炒作,不得通过虚假消费、带头打赏、追捧集资等方式引导粉丝消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经纪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查,不得为违法内容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纳税,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中介机构、经纪人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主动抵制以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逃税的不规范合同方式。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应当定期对经纪人员和服务对象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其政治素养、守法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经纪人应当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及时督促、引导服务对象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法治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能力,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机构,发现服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制止,并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营销、暂停经纪服务等措施,及时通报相关节目制作单位、广播机构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人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经纪人工作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行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推进诚信建设,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培训,广播电视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和经纪机构开展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情况。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人应当协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这包括忠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技术支持等。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经纪机构发生违法行为,造成“饭圈”混乱,出现伪造数据、违背公序良俗、损害行业风气等问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依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对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纪人员订立合同。 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经纪机构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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