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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为什么坐牢,鹿晗打官司被判赔5000元,不只是钱的问题

黄园园(南京师范大学)。

近日,明星鹿晗公开了诸暨市星派餐饮店侵权责任纠纷的一审判决书。 原告控诉被告在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销售的“一桶鸡可乐”的销售页面上,擅自使用其照片和名字进行商业宣传,有虚假代言,侵犯肖像权的嫌疑。 最终,法院裁定向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 (6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不少网友开玩笑说,鹿晗并不缺钱,只需要赔偿5000元就可以了。 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正因为违法成本过低,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屡禁不止。

对公众来说,尤其是明星艺人,自身形象特征与商业价值密切相关,肖像权成为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获取效率的提高,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也变得更容易、成本更低,蹭明星流量和热度的手段层出不穷。

肖像权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画。 》《民法典》月前,我国将从法律上加强肖像权保护,肖像画不再局限于个人脸部形象,只要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画范畴。 《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明确了对我国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但在许多涉及肖像权的案件中,损害赔偿仍然不高。 如果葛优在微信文章中对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葛优横戳”,胜诉只赔偿9500元。 在此次案件中,鹿晗只获得了5000元赔偿金,这样的赔偿金额无法警示侵权商家,反而让商家觉得成本低、责任小,可以快速赚钱,脱离了肖像权案件判决的初衷。 如果行业自律不能约束贪小企业,只有提高赔偿标准,加大赔偿力度,“会算账”的企业才能认真权衡利弊,知难而退。

规则的扩展有利于更充分、全面地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为合理利用划下了底线。 名人的人气和利益不可估量,一些企业经不起短期利益的诱惑,无视法律,盗用明星肖像画为自己的产品“贴金”,只会自毁招牌,失信全社会,留下违法的企业形象。

尊重和保护肖像权必须是社会各行业的共识。 只有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依法合规使用肖像画,企业才能走得稳致远。

鹿晗为什么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