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子女有什么限制,对猥亵儿童的惯犯当加以防范和限制
作者:刘婷婷法学副教授
又有猥亵的儿童男子落入法网。 记者从山西侯马市公安局获悉,2023年2月6日15时许,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该男子涉嫌绑架儿童,被制服。 接报后,该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归案。 经审查,在该市金水桥市场附近,嫌疑人武某玉(28岁)将9岁的女性受害者江某强行抱上面包车进行猥亵时,被群众当场逮捕。 目前,武某玉因涉嫌猥亵儿童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看到这起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最令人不安的是嫌疑人的前科记录。 据公安机关通报,犯罪嫌疑人武某玉于2015年、2019年两次以猥亵儿童罪被山西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按理说,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但武某玉第二次犯罪案件判处的处罚,似乎还没有达到法定量刑幅度的上限。 如果说刑罚的目的是惩罚和威慑,那么,对犯罪嫌疑人两次绳之以法、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不仅是在一定时期内丧失人身自由,而且没有警醒,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实际上,我们知道,对于性侵犯的儿童罪犯,单纯的惩罚教育和威慑是不够的。 以前的研究表明,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极其特殊的犯罪形态,许多犯罪分子人格扭曲、精神病,对子女有特殊的癖好。 这类罪犯刑满释放后,再犯风险较高。 据美国司法部公开的统计数据显示,遭受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前科犯中有17%在出狱后将再次犯罪。 在我国,也有虐待儿童者再犯的情况。 福建某学校教师赖某,1990年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因涉嫌猥亵女童再次被逮捕。 这次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的猥亵儿童事件,更加敲响了警钟。
为了防止性侵犯儿童罪犯重操旧业,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了三条对策。 一种是化学阉割,通过给囚犯服用降低雄性激素的药物来抑制性冲动。 二是支持信息公开、建立性侵犯信息系统、公众监督检举性犯罪者。 涉嫌虐待儿童的罪犯,个人信息被注册,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调查附近是否有性犯罪者。 第三个是电子枷锁。 对性侵犯的儿童罪犯,一律强制要求佩戴。 当这些罪犯离开活动范围或接近学校等区域时,电子枷锁会发出警报。
相反,在我国,也在继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例如,2015年8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删除妓院幼女罪2020年10月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入职查询、强制报告正式写入立法,明确禁止就业等规定,给予未成年人更有力的保护。 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包括贿赂儿童在内的性侵犯未成年人罪犯,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 确实,犯罪分子不能“一棒子打死”,必须鼓励其回到岸上重返社会,但对于特定犯罪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加以适当的防范和限制,以预防再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犯。
回到本案,对有性侵犯儿童犯罪前科的刑罚者,应纳入警方、中小学等重点防范对象,尽可能掌握其行踪,妥善应对,加强家庭合作儿童自我保护教育。 当然,从长远看,是否借鉴国外加强立法的做法,论证采取化学阉割、信息公开、电子枷锁等措施的可能性,还有待商榷。 只有修筑堤坝防止性侵犯儿童犯罪,才能给未成年人更安全的空间。 (刘婷) ) ) ) )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