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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

  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六条,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申报必须满足有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入驻,能够集中开展非遗展览、展示、体验活动的非遗场馆(所)、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景点;面向社会公众规范运营,具备较为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具有固定的非遗展览展示、互动体验场所等条件。推荐申报“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单位需具备较强设计开发能力,能够针对不同群体开设多种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非遗旅游体验项目,对非遗项目核心技艺传承有一定推动作用,在区域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办法》明确,申报单位应能配备从事非遗旅游体验项目策划和管理的专门人员,有固定经费支持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能长期坚持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活动频次高,受众范围广,并能对当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办法》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实施动态管理,联合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基地,通报表扬,并在自治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中予以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5万元;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取消其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资格,并进行公示。此外,发展前景好、服务效能高、创新能力强的自治区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在推荐纳入非遗特色精品旅游线路、申报非遗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