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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在网上发布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违法?

案例

2019年10月,陈娇与王远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后互加为微信好友,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双方于2020年5月建立恋人关系。此后陈娇经常在微信上向王远倾诉自己的成长经历,双方聊天记录中包含陈娇成长期间的大量隐私信息。2021年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分手。为报复陈娇,王远将与陈娇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剪辑、拼接后做成短视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引发大量网友围观,给陈娇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陈娇要求王远删除相关视频并公开道歉,双方协商未果。2021年5月,陈娇将王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远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陈娇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远在当地权威报刊上刊载道歉信向陈娇公开道歉,并向陈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泄漏、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擅自发布自已与他人间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远出于报复陈娇的目的,将包含陈娇个人隐私的聊天记录制作成短视频进行公开,给陈娇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陈娇的隐私权,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王远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以及给陈娇造成的影响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分析律师

  • 魏木超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长安大学,2013年参加工作,曾从事公证、法务等工作数年,法律工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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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自:云南女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