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有人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本人坚决反对并建议优化寻衅滋事罪
头条看到有网友不承认寻衅滋事罪,建议撤销该罪。 其理由是,该罪是袖珍罪,为了寻找最近的牺牲者,跨省对逮捕事件进行了讨论。
看看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捣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哄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条来看,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从大的方面来说,是局限于保护社会秩序,并不是每个守法公民都对这个罪名的目的都有反对意见,社会秩序良好,不是吗?
至于是很多人质疑“口袋罪”的说法,还是该法条规定不够具体,应该修改完善,规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不具体,有些空泛,应该细化。
你亲身经历过这种事吗? 身边的一些“狠心人”,不犯大错,小错不断,往往用武力威逼身边的大佬。 骂人是家常便饭。 在众目睽睽之下,这些人是流氓和流氓。 诚实本分的人怎么能惹这样的人生气。 躲不开。 只有这样的人才会欺负大众,所以报警吧。 没有伤员,没有坏话,警察也只是教育。 采取这样的人真奇怪
另外,也有人受雇于人,打着合法的旗号帮助讨债。 大多数以类似于该罪(2)项的方式进行追赶、拦截、辱骂、威胁、威胁,报警吧。 这些人以民事纠纷为由,警察插手民事纠纷,或者拿着保护伞对抗警察自首,真的会破坏社会秩序,引发社会矛盾。 民事纠纷本身为什么会超出法律范围做这些违法的事,就可以看出这个罪本身没有问题。
问题在哪里? 还是该条文没有具体化,给司法人员扩大的余地? 为了消除“口袋罪”的疑问,建议修改并细化该法条,压缩司法人员任意解读的余地。 例如,情节严重细化具体化,情节严重具体化规定。
总之,我认为本人是这个罪名本身没有任何问题,真正能坚守正直本分的守法市民。 作为遵守法律的公民,我当然支持这项法律。
如果有司法人员因该罪作出伤害无辜者的决定,出现问题,证明该罪有缺陷,就完善它吧。 建议细化该罪的规定,以免司法人员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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