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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受孕费用大概要多少钱,夫妻花费10多万元人工受孕 指定要“男孩”,没如愿能索赔吗?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9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湖法/文陶小莫/漫画)一对“80后”夫妇想通过人工受孕生二胎,请求“一定要男孩”,但最终没有如愿。 因此,这对夫妇与服务机构发生了纠纷,最终上了法庭。

近日,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涉及此类生育服务合同的典型案例。 法官提醒市民,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部分责任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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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希望男孩服务机构答应“没问题”

小陈(化名)和丈夫还有一个女儿,打算再生一个孩子。 2019年2月,陈先生看到隔壁的林先生在微信上发布信息,称某公司的胚胎移植有助于实现“好怀孕”。 据悉,该公司拥有“顶级试管婴儿专家”,可提供“个性化蛋烹制”和“个性化医疗方案”。

于是,陈先生联系了林先生,说:“我想生个儿子。” 林先生回复说:“想要女孩子男孩子都是因为想工作。”

一开始,陈先生担心胚胎移植的费用太高了,付不起。 林先生说:“第三代试管(婴儿)的费用是这样的。 医院收费每周期约8万元。 这边的服务费3.5万元就可以了。 ”。

在双方的沟通中,陈先生多次强调:“必须保护男孩,只有这一点很重要。” 林先生说:“嗯,你和夫人一定要协助我们的专业指导。 男孩很放心。 只要合作,就完全没有问题! ”他回答说。

2019年6月,陈某与林某介绍的安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出国看病,除服务费3.5万元外,还花费交通费、医疗费等9万余元。 同年8月,安公司总经理、股东唐某给陈先生留言。 “你想要的都是异常的,正常的不是你想要的。 ”2020年6月,唐某又问:“胚胎要不要冷冻?”陈先生回答:“是女孩子,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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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男”承诺在没有完成事主起诉的情况下要求退款赔偿

2020年7月21日,陈先生给林先生发了一条信息。 “一开始,男孩告诉我没问题,但最终还是做不到。 明明约好了,但没能做到。 花了我们十几万元。 我和律师商量了。 现在把我们支付的费用都要回来。 ”

由于双方出现分歧,陈先生将安公司、林某、唐某一起起诉至湖区法院,要求返还3.5万元服务费并赔偿9万余元相关费用。 她认为,安公司与林某的虚假承诺、恶意串通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 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唐某为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安公司声称,该公司从未做出“可选择性别”等承诺,陈先生在能够正常胚胎移植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要求退款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安公司还表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选择胎儿性别,但陈先生的做法是“非医学选择胎儿性别是必要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违反我国基本生育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依法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先生答辩说,他和唐先生是朋友,只是帮忙宣传,不是安公司的员工。 林先生还表示,自己不是合同的另一方,对陈先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不能规定共同返还或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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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协议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都要承担责任

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合同上的当事人为陈某和安公司,但陈某和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允许安公司为林某安排相关事宜,林某发布信息时留有自己的手机号码,故不认定林某为安公司代理人

另外,聊天记录显示,无论是林先生还是唐先生,陈先生生男孩的目的都很明确。 虽然没有写入协议,但必须将其视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 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人为遗弃、毁损已经形成的人类胚胎,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无效。

法院还认为,合同无效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归还,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公司须退还服务费,对陈先生另支出的9万余元费用,双方各负50%的责任。 林氏也必须明确知道合同目的的违法性,作为代理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安公司、林某返还服务费3.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5641元。 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安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 近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最终同意——安公司支付陈先生7万元,陈先生放弃了其他诉求。

相关案例

丈夫去世后,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吗?

圆圆的“生孩子梦”,夫妻俩去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虽然手术还没有成功,但丈夫意外去世。 此时,医院里还冷冻着他们的胚胎。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该怎么办? 是生爱的结晶,还是抛弃这些胚胎? 以前,思明区法院审理过此类胚胎移植纠纷案。

2018年,刘老师夫妇与厦门某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约定医院为他们开展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 随后,夫妻俩在该医院冷冻了4个胚胎,希望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孩子。

在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中,移植了两枚卵裂胚胎。 但是,手术没有成功。 第一次胚胎移植失败后,夫妇计划随后再次进行胚胎移植。 令人意外的是,刘老师在工伤中意外死亡。 这时,刘先生26岁。

在经历了丧夫之痛后,刘先生最终决定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实现丈夫的遗志。 但当她向医院提出继续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时,医院以刘先生丈夫死亡为由予以拒绝。

为此,刘先生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与刘先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继续进行刘先生的胚胎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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