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离婚需要满足4个条件,与现役军人离婚有何限制性规定
黄老师是某陆战旅的现役军官,2011年10月与李老师恋爱结婚,2012年12月,两个大女儿出生。 2022年10月,两人又生了一个女儿。 李老师的婆婆男女观念严重,生了小女儿后,经常找各种理由吵架。 因为丈夫驻扎多年,只有探亲假的时候才回来,平时经常在话语中帮助母亲,所以李老师对这桩婚事绝望了。
问1:李老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答:李老师作为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黄老师同意。 《民法典》 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本案例中,黄老师作为现役军人,平时不经常帮李老师说话,但不属于殴打妻子、与他人同居、多年赌博等严重过失情节。 因此,只有黄老师同意离婚,法院才会判断允许离婚。 当然,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就没有这个限制,但是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
问2:如果军人黄老师也受不了李女士和其母亲的叨扰,想着长痛不如短痛,他可以在2023年2月向法院要求离婚吗?
答:不行。 《民法典》 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子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此案例中,黄师傅和李老师的小女儿出生于2022年10月,截至23年2月,还未满1岁,也就是说目前李老师还处于产后一年内的阶段,属于法律禁止条件,黄师傅无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当然,李老师如果同意也排除在外。
问3:如果两人离婚,则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应当归谁?
答:大女儿必须尊重其意愿。 小女儿一般由李老师抚养。 《民法典》 第1084条第3款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这个案例中,小女儿出生不久,一般由其母亲李老师直接抚养。 大女儿出生于2012年12月,已经8岁,必须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果黄老师和李老师对大女儿的抚养问题协商一致,法院在寻求大女儿真实想法的基础上,结合两人的收入、家庭环境、陪伴时间、健康成长空间等因素综合评价后,决定由谁来抚养。
还需要明确的是,无论确定孩子由谁抚养,另一方都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另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或母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