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怎么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等级、用途)
2 .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
3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助金、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
5 .保险赔偿金。
6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休费、退职费、退休生活补助费。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法定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残疾、孤独老年人和烈属所得;
2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免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对个人下列所得免征或者暂免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国内、国外出差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面会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理部分审批。
4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 )个人举报、协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
6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并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
7 .个人转让满5年且为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
8 .个人购买获得社会福利奖的募捐券、体育彩票,每次中奖收入1万元以下(含)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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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按月返还,当月交税,次月支持; 纳税人,问题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