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刀反杀是正当防卫吗,“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认定正当防卫这么难?
来源:新京报
图为黄海龙的照片。 北京新闻记者王嘉宁翻拍。
昆山反杀案尘埃落定,黑龙江佳木斯富锦又一桩“反杀案”引发关注。
2017年4月6日,在黑龙江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走廊上,黄海龙和冯思铖因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尖刀刺伤黄海龙腹部,黄海龙夺下尖刀后刺伤冯思铖,当场死亡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对辩护人黄海龙属的正当防卫,拒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黄海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倒刺是否正当防卫,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当地司法机关对黄海龙的一审判决,其实已经有了“宽宥”。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海龙考虑到案发后拨打“110”的自首情节,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法定刑期下从轻量刑,仅判处有期徒刑6年。
但这乍一看是一个“合理”的判决,也排除了黄海龙的正当防卫。 他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属于“特别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是“防卫过剩”,定罪量刑也应该有更大的“从轻判决”幅度。
根据刑法,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旦非法入侵结束,“时间条件”消失,行为人的反击就应被视为独立的加害行为,依法承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这起“逆杀案”,正当防卫能否成立,关键要看黄海龙插致命一刀时,不法侵害是否终结。
在检方看来,黄海龙夺刀后,现场不少人吵架,但在力量对比上,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到此为止。 有人打架是遏制不法侵害的外部干预因素,但能否阻断不法侵害,消除对他人的人身威胁,还要看具体情况。
在这起“反杀事件”中,“两人都可以在双手自由的状态下击打对方”,意味着仍然可以非法入侵。 对于在辅警干预下非法侵害、刀枪伤人的行为人,即使抢走了对方的凶器,在十几秒的冲撞时间中,如何合理识别、判断,险情得以消除?
事实上,就连被害人家属在《刑事谅解书》中也认为,黄海龙有防卫情节,应该按照正当防卫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请人民法院给予黄海龙最轻的处罚,我们对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的判决也没有异议”
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的发展,以国家力量制止和惩治犯罪,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体现,但不法侵害的突发性和危害性决定了,不能一概排除公民自助。 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设计,其初衷是让公民能够对抗非法侵害,保护自身安全,这也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自助往往被谴责时,如何对抗罪恶,保存自身? 司法认定过于死板,不仅解除了立法善意,而且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于欢案判决的“从轻”,到昆山“反杀案”的撤诉处理,再到最高法表达,及时制定防卫过度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参照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正当防卫立法的一部分这起沸沸扬扬的新“反杀案”,能否以立法精神作出公认的判决,考验着司法的定力。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陈静校对: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