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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退彩礼很麻烦吗,江西一男子嫌妻子4年没怀孕,起诉离婚要求退10万彩礼,能退吗?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结婚4年的未生育丈夫起诉离婚退彩礼的案件。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人的介绍认识李某,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王先生向小李支付了探视礼金3万元、三金费用2.4万元、彩礼10万元。

201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一起在外面打工共同生活。 在此期间,李先生没有怀孕,经过多方诊治,在试管等处怀孕失败。

2022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离婚,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认为妻子因长期未怀孕,剥夺了做父亲的权利。

在长期的治疗和备孕过程中,两人的矛盾不断加深,妻子李某也当庭同意离婚。

经法院调解,最终王某同意支付李先生财产分割款4万元,主动放弃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为他们颁发民事调解书和离婚生效证书。

1、根据法律规定王某能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篇适用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此案中,王女士和小李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王女士也没有主张或证实给小李发放彩礼的行为造成了生活困难,因此,王女士要求小李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定彩礼的情况。

2、王某以李某长期未怀孕而要求与李某离婚有法律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篇适用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怀孕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感情确实破裂了。 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

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许可或者不许可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为另一界限。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生育问题并不一定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也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出现分歧最终无法调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无疑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本案王某和李某并未因是否生育引发纠纷,但两人在长期治疗和备孕过程中,矛盾加深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彩礼问题达成一致,法官向他们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和离婚生效证明。

3、法院发放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笔录应当载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笔录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0条:

“完成离婚申请,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就会解除。 ”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亦即解除婚姻关系,而离婚生效证明即是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生效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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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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