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被骗签了合同如何解除,最高院指导案例:网络主播跳槽违约,违约金如何认定?
法〔2022〕2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目前,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公布了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等3个案例(指导案例189-191号)作为第34批指导性案例,供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8日
指导案例189号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
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年12月8日公布)
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解/网络播音员
裁判要点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网络主播声称减少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的请求,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参考网络主播从平台获得的实际收益,通过平台可以结合平台流量、主播个人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裁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本案适用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 )。
基本案情
被告李岑是原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创办的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被告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是李岑的一家管理公司。 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岑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约定由李岑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第一视点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 违约条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播爱游公司或李岑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合同、在直播竞品平台上开展相同或相似的合作、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熊猫直播公开的直播视频,是根本违约。 (1)本合同及签订本合同前李岑为熊猫直播发布平台和直播合作熊猫公司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 )2) 5000万元人民币)3)熊猫公司为李岑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 李岑对此对熊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1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主播催款单,催缴李岑两个月的合作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熊猫公司为李岑直播累计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费用1111661元。
2018年6月27日,李岑发布微博,带领所属直播团队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直播时间和房间号码。 2018年6月29日,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首播。 爱游公司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李岑对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链接。 据《腾讯游戏》微博新闻报道,“BIU雷哥(李岑)”是全国主机游戏直播节目创始人、全国知名网游直播明星主播,也是优酷游戏频道原创达人,优酷视频20万人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同意熊猫公司的请求,提出反诉请求。 1 .判决确认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李岑三方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 2 .责令熊猫公司向广播爱游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的合作费用224923.32元3 .责令熊猫公司向广播爱游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 )沪0106民初31513号民事判决。 一、播爱游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2600000元; 二、李岑对爱游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熊猫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广播爱游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合作费用186640.10元四、驳回爱游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李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驳回(2020 )沪02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本案披露的事实,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李岑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关系,而非李岑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合作协议》系三方的真实意思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从 《合作协议》 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看,该协议对合作三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约定,主播未经熊猫公司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熊猫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但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李岑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 此外,从解除的方式来看,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必须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签约对象发出,李岑在微博平台向非特定对象发出的所谓“官宣”或者直接向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都是向熊猫公司发出明确的合同因此,李岑、播爱游公司在二审中关于熊猫公司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成立。
第三,主张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大请求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 对于适用公平诚信原则的尺度和违约损失的准确界定,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 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平台运营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大量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考虑到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享有较高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双方违约及各自过失大小、熊猫公司可量化损失、熊猫公司减少约定违约金结合熊猫公司平台现状等情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和主播个人利益平衡,适当调整违约金260万元。
(生效裁判(何云、张明良、邵美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