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群演不是放牛班,注意责任与安全
疫情凶猛,殃及电影。
2022年,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疫情打了全世界一个措手不及,在对全球流行病防止与公共安全管理提出重大挑战的同时,也“隔山打牛”般地痛击了电影行业,本该在春节档迎来高光时刻的电影行业遭遇票房滑铁卢。
(图源网络,侵权删)
原定大年初一上映的贺岁片陆续撤档,随后,全国各地大小影院宣布春节期间停业。
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与去年同期14.58亿元的票房相比,2022年5月25日大年初一,全国电影票房收获仅181万元,缩水至去年的八百分之一。
屏幕前光鲜亮丽的明星与影视公司不好过,而一直藏身于屏幕背后的横漂一族也同样值得关注:
往年,春节前后正是群演最赚钱的时候,因为这段时间段每天的工资按三倍算,只要舍得冷、舍得不回家,就能赶上平时小特约的收入,也就是300元。然而,今年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靠日薪生活的他们正处于“坐吃山空”的境地。
本来,这两年影视行业的“寒冬”就使得群演能接到的通告大幅减少,疫情导致停工,就更加不易。微博上都出现了#横店群演吃一个月泡面等开工#这样的话题。希望疫情赶快过去,群演们能够赶快复工,不用再吃泡面。
复工以后,群演也需要从法律上保护自己。
01
群演与剧组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首先应该群演自己与剧组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何。一般来说,群众演员与剧组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一,剧组不具备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剧组不是法律意义上依法登记成立的长期稳定组织,而是为了拍摄某一影视作品的需要,由制片人、导演、编剧、摄影师、化妆师、烟火师、道具师、灯光师、服装师、场记等工作人员组成的临时团队。存续时间一般不长,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即解散,其没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难以形成紧密、严格的人身隶属与依赖关系。在时间方面,群众演员工作中往往担任次要与临时性角色,因此剧组与群众演员签订的合同大都是短期,有的临时角小色甚至是按小时确定雇佣期间与报酬,如此就导致群众演员与剧组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隶属与依赖关系。
同时,从空间上而言,由于群众演员报酬低、工作期限短以及拍摄地点的变换等原因,群演流动性极高,不能相对稳定地固定地点或区域进行长期稳定的工作。而且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中,群演对剧组人身隶属与依赖程度始终较低,二者是临时与松散型的一次性合作关系。
(图源网络,侵权删)
尽管群演在拍摄过程中也接受剧组的指示、监督与管理,但这些管理行为是群众演员事先与剧组约定的义务,如着装、化妆、按时出场与说台词等,仅仅构成业务层面上的合作管理,不同于长期的、持续的、规章制度层面上的行政管理,不是劳动关系从属性所要求的紧密性与严格性管理。
因此,群众演员与剧组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其法律关系性质应确认为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
02
剧组有什么安全保障义务?
学理上,安全保障义务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那么剧组对群演有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呢?换句话说,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条款中的“他人”,也就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除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以外的任何人(包括群演)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呢?
其实,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能以其是否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存在某种紧密关系(包括消费关系或潜在消费关系)、是否以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或滞留等为判断标准,而应以其是否因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开启或维持的危险而受到了威胁为主要判断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本旨。因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核心功能就在于避免和防止危险,每个人都应该在自己掌控的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来防止给他人造成伤害。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与否的关键在于造成和维持了一种危险状况。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既然剧组创造了一个高度紧密联系的剧组环境,自然相应地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群演在其中也要受到剧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
03
群演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救济
(图源网络,侵权删)
第一,可以向剧组行使赔偿请求权。即使群众演员和剧组之间是没有劳动关系的松散合作关系,但二者也是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剧组,应对群众演员承担保障雇员人身安全的雇主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在影视制作中伤亡群众演员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此法律规定向剧组行使人身损害赔偿权,如剧组拒不赔偿,或剧组因完成影视作品制作解散,可以向剧组主要的组织者与主导者——投资方与制片方请求赔偿,并可以把投资方与制片方作为共同被告诉之法院。
第二,要求办理商业人身保险。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群众演员意外事故伤害保障和分散剧组风险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对前述案例中出演爆炸戏、烟火戏、深水戏、武打戏与高空戏等高度危险戏场景中的群众演员,对其伤害保障的意义重大。
因此,从保障群众演员合法权益及规避风险的方面考虑,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尚未将雇佣关系统一纳入到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前,剧组应当为群众演员统一办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雇主责任险,如此既可为群众演员提供伤害保障,保护在影视制作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群众演员之权益,也可以减轻剧组自身的用工风险,降低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
我国香港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与移植,其演员保护机制非常健全的,不管是群众演员还是专业演员,只要一招募进剧组,都会由剧组在商业保险公司为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且保险合同非常详备,将手脚、身材部、腹部、脸部与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的伤害保障都明确具体地写在其中,在影视制作中演员一旦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不管是轻重伤,或者是去世,都会按照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来进行及时赔偿。如果剧组不为演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则被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就没有开机拍摄与制作影视作品的资格。
参考文献
1、横店群演复工:“没我们什么事”,也要“挺过去”
2、兼职“车模”,横店群演的AI新工作
3、影视制作中伤亡群众演员与剧组的法律关系及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