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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下半旗志哀 中国去世降半旗的人

  今天,#全国下半旗志哀#,停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追悼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举行。

  2022年12月1日,北京天安门下半旗,表达对江同志的无比崇敬和深切悼念

全国下半旗志哀 中国去世降半旗的人

  截至目前,天安门广场的国旗下半旗50次以上,包括为中国国家领导人、外国政治人物下半旗,为南联盟使馆被炸事件遇难记者下半旗,以及为纪念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为表达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哀悼而下半旗。

  关于下半旗,我们需要知道哪些知识?《国旗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为谁下半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因此,《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国家领导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自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以来,尚无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在任上逝世,因此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今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也仅适用了一次,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有此待遇的。

  1990年《国旗法》通过之前,国旗在何种情况下下半旗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1990年之后,为国家领导人下半旗志哀的标准,事实上进一步明朗化。

  在《国旗法》出台之前,为哪位外国人下半旗志哀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意识形态以及国际政治环境,从斯大林到胡志明,受到下半旗待遇的大都是与中国亲近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随着意识形态淡出国家政治,下半旗需要有明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