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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珞丹“寻鸭事件”,网友:这都能立案?看看律师怎么说

近日,演员王珞丹发布的一则“以十只北京烤鸭换一只宠物鸭”寻鸭启事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大家刚开始是惊讶于居然有人养鸭子当宠物,后来经过网上的科普,又开始震惊于这种名为“柯尔鸭”的宠物鸭在国内市场价居然高达6000-10000元,并调侃“同鸭不同命”。

在网友们的关注里这件事很快有了结果,王珞丹方发布消息称鸭子找到时只剩下一地鸭毛......这起“寻鸭事件”发展到这里,恐怕,这是有人将宠物鸭认作肉鸭偷走吃了。

虽说之后警方对王珞丹此则寻鸭启事作出回应称“若构成犯罪,无论多少金额都可以立案”。但这却反让网友进一步感慨普通市民丢狗警方尚且不管,怎么明星丢了一只鸭就可以立案了?

那么,鸭子丢了报警警察究竟应不应当立案?偷鸭子又构不构成盗窃罪呢?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李起武律师观点:

从法律角度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1)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2)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反观本案,将不属于自己的鸭子偷走,很明显已经构成了前两款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情形,其行为肯定属于盗窃行为,但偷鸭者是否构成盗窃罪,可能还需要从一般人是如何认定这只鸭子的价值来判定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中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分别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可对于本案,虽然柯尔鸭的市场价值至少也构成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大多数人只是把它看作一只普通的鸭子,其价值恐怕就得另外评估了。

相信很多对法律事件有所关注的人,都曾听说过“天价葡萄案”:

北京4名男子在香山脚下的的林果所内偷摘了研究所种植的47斤科研用葡萄,这是北京农科院研究所花费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最终由北京物价局评估,此4名男子的盗窃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为11220元。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历了两年方由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最终四名男子仅以一般人认定的葡萄市场价值向农科院赔偿376元。

与天价葡萄案一样,本案的偷鸭者最后构不构成盗窃罪,需要从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来判断犯罪人知不知道价格。如果对大多数人来说这就是一只普通的鸭子,那么即使偷鸭者客观上偷了一只昂贵的宠物鸭,但是只要其主观认识上觉得自己偷的是一只普通的鸭子,那么其行为就不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也就是说不构成盗窃罪。

在日常生活中,警方一般会以被偷窃的东西的实际价值来判断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单纯听信被害者或者小偷的一方之言。但针对这起案件来说,偷鸭子的贼的的确确是把鸭子当作普通肉鸭给吃了,而不是判断出它作为宠物鸭的价值将其偷走之后变卖折现。所以从这点来判断,他的确没有意识到这只鸭子的实际价值。

虽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偷鸭者可能将会面临至少5日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但如果其仅为初犯,而且认错态度良好的话,也不一定会被拘留,可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或者受害者要求严肃处理的话,我们也不排除警方会对这位小偷处以罚款及拘留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