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娱乐 /  正文

《建国大业》副导演遭编剧起诉侵权,只因冒用了这个头衔!

曾以建国60周年献礼片名义推出的《建国大业》,距离其上映时间已过去十多年之久了。然而,与《建国大业》相关的官司在多年之后一直没有停止过,除了与演员肖像权有关的官司外,一起编剧与副导演之间长达4年的著作权纠纷也引起了网友关注。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建国大业》播出3年之后,董哲在电影《建国大业》拍摄期间担任副导演,然而在某电影推介典礼中主持人对董哲的介绍和采访视频中显示,主持人在对董哲进行介绍和采访时提到“编剧董哲”以及“董哲曾担任过《建党大业》《建国大业》这样的主笔”,介绍期间董哲亦微笑点头示意回应。此外,董哲还对外宣称其为《建国大业》编剧,在《中国电影报》上以“《建国大业》编剧”身份发表署名文章。

《建国大业》编剧王兴东与陈宝光认为副导演董哲存在冒充《建国大业》编剧并借此头衔进行炒作等行为,遂在2018年,二人以署名权遭到侵犯及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董哲告上法庭。

那么,《建国大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如何呢?早在2007年,王兴东便提出拍摄故事片《建国大业》建议并进行了报批,随后与陈宝光共同合作完成了《建国大业》的电影剧本创作。

2008年11月,王兴东、陈宝光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签订的《电影文学剧本〈建国大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约定将作者为王兴东、陈宝光的电影文学剧本《建国大业》电影摄制权有偿许可出品方独家、专有使用,王兴东、陈宝光署名应在片头出品人及总顾问之后的位置,不得在两位编剧署名中加入他人,在影片的发行宣传中诸如报纸、海报、印刷的各类宣传品中,包括后产品的开发中凡涉及影片署名,都应依此方式落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王兴东与陈宝光认为,两人在电影局备案及电影上署名编剧,即表明了作者身份权,《建国大业》编剧身份权则受法律保护。董哲作为三位副导演之一,其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署名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电影报社对董哲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随即,王兴东与陈宝光将董哲与中国电影报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45万元。

被告董哲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文章作者均为《中国电影报》记者,其本人从未以电影《建国大业》编剧对外进行介绍和宣传。此外,董哲认为“主笔”的含义是指主要执笔人,相当于写作负责人,与剧本编剧具有不同的含义,“主笔”不同于编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哲为电影《建国大业》三位副导演之一而以“《建国大业》主笔”参与该次电影推介典礼,与其是电影《建国大业》三位副导演之一的身份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遂判决董哲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王兴东与陈宝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45万元。

《建国大业》副导演董哲不服法院裁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这起历时4年的纠纷案件迎来终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后,驳回其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国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影视产业已成为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剧本是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因此,创作剧本的编剧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与权益保障。近年来,编剧权益遭遇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有效保障编剧权益,激发编剧创作动力,从而维护影视产业市场秩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及素材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