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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工伤认定48小时的特定意义

  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工伤认定48小时的特定意义,一则工伤认定纠纷引发关注。2021年,哈尔滨某公司收发室夜班门卫突发头痛,经120抢救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超48个小时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职工家属和其所在单位,就职工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发生纠纷。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案例在全国并非首例,但判决情况却不尽相同。对此,律师表示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

  全国曾有多起类似案例

  据媒体6月15日报道,2021年3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哈尔滨市某供热公司收发室值夜班的门卫马殿臣,在单位一楼收发室突发头疼,经120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并于当日5时36分入院,3月14日18时48分死亡,从入院到死亡时间大约61小时。实际上,马殿臣被送到医院几个小时后,医生断定他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工伤认定为什么规定“48小时” 工伤认定48小时的特定意义

  马殿臣发病时的收发室

  2021年6月23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马殿臣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家属就此事多次起诉,但均被当地法院驳回。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例在全国不算首例。2020年2月,广州一公司保安李某某凌晨突然发病,送医救治后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但其家属依旧坚持抢救。李某某死亡后当地社保局及区政府均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其妻子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相关行政复议,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给予支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

  2016年,广西某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受单位指派去外地参会,返程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经过多日抢救,梁某某已无好转可能,其家人放弃治疗。然而,梁某某的死同样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家人上诉法院后,法院一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天已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并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多天无法好转,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最终,法院判定,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脑死亡”可作为死亡判断标准

  工伤认定的判断标准是应该以“脑死亡”还是以“临床死亡”为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48小时”应从何时起算?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认为,“脑死亡”是一个医学名词。就我国司法实践看,在大量涉及公民死亡判定标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采用了“心肺死亡”的标准。“心肺死亡”是指人丧失了心肺功能,在法律上宣告其死亡。但是随着医学发展,心肺功能即使丧失,在先进医学技术和医疗设备的帮助下,生命也可进行长时间人工维持。所以,当个人呼吸和循环功能停止,无可救回,或者脑干一切功能停止,也可宣告死亡,即将“脑死亡”作为宣告死亡的标准。

  王雯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即使家属出于人道主义继续抢救,也不会出现“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的悖论。因此,此类事件应该回归到“工伤”认定本身上来。只要劳动者因从事和工作导致伤害,就属于工伤。这种规定更接近于人们对工伤的实际认知,能最大程度规避伦理风险,也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据法治周末报道,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