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韵下身走光,现场照片流出,网友炸了猥琐代拍恶心、无耻
近日,有网友上传张含韵下身走光的视频,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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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见视频中张含韵穿着短裙从室内走出来,一出现就有人用猥琐、恶心、的言语说:“哇,好腿唉”等话语挑逗。张含韵听见后立刻后退几步,并说到:“求求你们了,千万不要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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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无耻的代拍者蹲下,从裙子下面往上拍,试图拍摄这些明星的私处,好拿去卖个好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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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被这种猥琐低角度拍摄困扰的不止张含韵一个大明星。此前杨幂工作室就已经在社交媒体上吐槽过了,原话是:“拍女生裙底太下贱,天团天上班都这样被堵着拍她,都忍着没甩脸也是够善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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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出,代拍者几乎寸步不离的快速移动低角度跟拍明星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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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星也是人,她们也要正常生活和工作。作为摄影等专业从业者,进行拍摄、宣传等活动本无可厚非,但像这种利用猥琐低角度,毫无底线跟拍的垃圾,于情于理都会被社会所唾弃和不耻。想不到社会发展到今天,在大庭广众之下竟还有人愿意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做出这种毫无底线、下作、恶心的事。
就连网友都看不下去了,为明星打抱不平,唾弃无耻、下贱偷拍者。小编截取了部分网友的原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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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在网上散布他人有关隐私的照片造成受害人精神伤害算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应该报警处理,要求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回)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答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公共场所拍到别人隐私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尊重他人的隐私,希望每位公民都能够清楚。
以上图片来源网络,侵权私信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