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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万女子提离职数月才批获赔56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正文摘要: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你想辞职了,但是单位却拖拖拉拉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还是会坚持维权要求赔偿?这个案例的主角是一位姓聂的女子,她在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月薪3万元。2021年9月7日,聂女士通过微信向其单位所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我的退伙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您不是说我明天不用来了吗”等内容。就这样过了三个月,直到2021年12月13日,单位才以同意她的辞职申请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单位支付聂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驳回聂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月薪3万女子提离职数月才批获赔56万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你想辞职了,但是单位却拖拖拉拉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你会怎么办?你会忍气吞声继续工作吗?还是会坚持维权要求赔偿?

今天,我要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的案例。

这个案例的主角是一位姓聂的女子,她在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月薪3万元。

2021年9月7日,聂女士通过微信向其单位所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我的退伙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您不是说我明天不用来了吗”等内容。

然而,所长只是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并没有正式答应她的辞职申请。

于是,聂女士只好继续在单位工作,并且还按时领取了工资。

就这样过了三个月,直到2021年12月13日,单位才以同意她的辞职申请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聂女士提出辞职后数月才获批

聂女士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她认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拖延了她的离职时间。

于是,她向北京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工资差额12.65万元、合伙人利润分配权益3.7万元,共计112.35万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单位支付聂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驳回聂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此,单位显然不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的辩解是:聂女士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单位同意了,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没有违法,不应该支付赔偿金。

法院的判决是: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法院的理由是:聂女士虽然提出了辞职报告,但是单位并没有及时答应,也没有与她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并没有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

单位在三个月后才同意她的辞职申请,明显超过了合理的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和善意,应该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根据聂女士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计算出的赔偿金金额是56.76万元,没有错误。

法院判决单位赔偿56.76万

单位还是不服,继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驳回了单位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样一来,这场劳动纠纷就算告一段落了。

聂女士虽然没有得到自己要求的112万,但也拿到了56.76万的赔偿金。

单位则因为拖延了聂女士的离职时间,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呢?

首先,劳动者有权利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及时处理离职申请,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其次,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当理由,并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将承担违法责任。

最后,如果遇到劳动争议,双方应该及时寻求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不要任由矛盾激化或消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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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上午,“错换人生28年”案二审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从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庭审现场,姚策方面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方面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医院对患癌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展开争论。庭审持续约3个小时,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姚策

周兆成介绍,该案的难点是侵权诉讼背后又夹杂着名誉权纠纷,由于该案发生在28年前,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管理漏洞、文件档案管理不善,加之相关医护人员也已经退休或离职,从而导致错换事件很多事实的确难于查清。“由于不能查清,导致谣言满天飞,从而使本案上诉人遭受网络暴力以及名誉权受到极大的伤害。”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上诉中姚策方面的诉讼请求发生了变化,上诉金额由以前273万元,变更为243万元。对此,周兆成解释,应姚策请求,他们向二审法庭变更了上诉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支付姚策幼时(2岁半至28岁发现患肝癌期间)治疗费用305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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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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