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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街女与嫖客因价格争执,致嫖客死去,遂碎尸抛弃,是否构罪?

站街女与嫖客因价格争执,致嫖客死去,遂碎尸抛弃,是否构罪?

这类案子曾在以前也发生过,一退休老干部死在情人肚皮上。此男性患有心脏病,在喜怒哀乐情况下,随时都有心猝而死的危险,这男人死时笑咪咪的,女人报了警做为没有杀人动机,也就没受到刑事责任。

但这一个是妓女另一个是嫖客,按照现实刑法没有量刑这条,只能符合治安处罚条例和治安拘留。按男女讨价还价纯属交易买卖,男人可能是心脏病受刺激心猝而死,很明显不存在女人有杀人动机行为并不构成女人犯罪事实。但提醒的是:未报案私自碎尸拋尸,这已经从无罪转移到了犯罪,只有公安机关法医在案件需要帮助时有必要解剖尸体,以利于案子刑侦工作顺利进行才有权对尸体进行解剖。而这个妓女就是恨和隐藏死者真像,都无权碎尸抛尸明显形成了犯罪。如果没有毁尸灭迹现象,上报公安机关又没杀人动机,又没在实施性交易时的死亡,这一点女人虽然是妓女但没性交易中不能定为治安处罚,而碎尸抛尸则构成污辱毁尸罪可能要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