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阶梯电价如何收费?
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结合广东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采纳多数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采用了体现季节性因素的第二方案,将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根据对该省2011年居民用户每月的平均用电量统计,5月-10月的用电量相对较高,这一期间的阶梯电价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的阶梯电价执行非夏季标准。
第一档电量提高了20度为每户每月0-260度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省物价局表示,在听证方案的基础上,第一档电量提高了20度,覆盖率从80%提高到81。7%。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
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11月-次年4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省物价局表示,考虑到该省冬季取暖用电和春季抽湿用电也较大,非夏季标准在听证方案基础上,第一档电量提高30度,覆盖率从80%提高到84%。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设立了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可自主选择。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后再执行阶梯电价,降价后每年可减轻这5市的居民电费负担4。76亿元。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提价标准从听证方案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的规定测算的每千瓦时4。71分调整为3。7分,降低了1。01分。根据方案,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