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签证上的duration of stay是什么意思?
Duration of stay的意思是:一栏中的天数,只是有效期内允许停留的总天数,而非每次入境后可以停留的天数,无论签证是一次还是多次有效。
例如1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的多次签证,duration of stay如果注明30天,就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入境,无论入境1次,2次还是更多次,每次入境停留的天数相加后不能超过30天,绝不是每次入境后可以停留30天。
另外,3月31日有效期满,签证失效。这时,无论停留天数是否满30天,都必须及时离境,否则作为逾期停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除此之外,留学生在国内获得D类签证是申根国家的普遍作法。持此签证的学生在抵达目的国后,需于签证有效期内前往当地主管外国人居留的机构申请居留。而凭获得的申根居留就可以前往其它所有申根国家了。
扩展资料:
目前只有持申根居留(residencepermit)才能免签进入瑞士(包括列支敦士登),持短期申根签证的人进入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仍需瑞士签证。捷克、匈牙利等9个欧盟新成员国,2007年11月21日正式加入申根区,使申根区从目前15国扩大到24国。
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果有两个目的地国家所停留时间相差无几(精确到小时),则可以由首次入境的国家颁发申根签证。
申根签证是在整个申根范围内有效,所以除了有国家限制的D类签证,只要不出申根范围,凭一次有效的签证就可以在各个申根国家之间任意来往,签证也依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申根国家和欧盟国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虽然有不少国家同属这两个概念的范围,但是也有不少例外,例如属于申根国家的挪威和冰岛不属欧盟,属于欧盟的爱尔兰不实施申根协定。
而欧盟的27个成员国,要么实施申根协议规定的签证政策,要么实施本国独立的签证政策,并没有一种统一的、所有欧盟国家都接受的签证。所以,所谓“欧盟签证”是一个完全不存在的概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申根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