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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七举措促商贸业稳增长 从三个方面发力

福州发布七举措促商贸业稳增长 从三个方面发力

  记者10日从市商务局获悉,福州出台了《关于促进商贸行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措施》包含给予正向激励、鼓励新增和提升、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三个方面7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给予正向激励方面,对2023、2024年度(统计年度)内当年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零售额绝对值增量前3名,且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对商贸服务业企业年度或月度新增提升进行奖励,企业免申即享,资金跨年兑现。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含)且增量达到0.2亿元(含)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每0.02亿元,给予0.2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去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支持零售业企业发展,企业纳统零售额部分同比实现增长12%(含)以上的,根据企业零售额增量数据,分三档给予累进制奖励,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120万元(去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

  持续做大做强批发业企业。凡对地方水利建设有贡献的,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批发业企业或者当年新增纳统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万分之九给予奖励;凡对地方水利建设有贡献的,年销售额30亿元(含)以上且达到全市平均增速或年新增纳统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不超过当年销售额1.2‰给予奖励。

  支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发展。对于纳税入统的年经销额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速达10%以上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二手车经销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措施试行一年)。(记者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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