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潭何为公车私用?3条标准教您界定
日前,平潭制定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禁止公车私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监督。
《意见》明确了三条界定“公车私用”的标准,即目的是否公务、全程是否公干、全员是否姓“公”。“目的是否公务”指的是,公车的使用必须经所在单位明确批准,使用的时间、人员、路线均应当以满足公务需要为目的,不得以个人意愿为目的;符合规定的后勤保障用车,视为公务活动的延伸。“全程是否公干”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从驶出至返回的全过程中,应当均为执行公务所必需,不得为办理个人事务中途经停或绕行。而“全员是否姓公”则是指,乘坐公车的所有人员均应为当次公务活动的有关人员。对单位临时租赁社会车辆用于公务活动,已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由单位支付租赁费用而存在私用行为的,依公车私用进行认定和处理。
《意见》指出,公车是指由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审判、纪检机关及其部门,各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公共资金购置或由公共资金承担运行费用的,用于公务活动的所有车辆。
《意见》将公车私用分为办私事、干私活、谋私利三种形式。具体表现为:利用公车探亲访友、购物娱乐、度假休闲、参加婚丧喜庆、私人聚会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驾乘公车执行公务过程中或往返途中经停第三地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利用公车谋取个人私利等。
《意见》强调,对公车私用行为的查处,除了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或车辆所属单位根据主观过错、具体情节和错误结果,对公车私用的不同主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意见》明确对因途中救助危急病人、伤员、孕妇、为帮助迷路的儿童、老人或痴呆患者、扭送违法犯罪分子或其他为救助危难、见义勇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应对其他突发情况而紧急使用公车的情形,不认定为公车私用,但相关驾乘人员应及时报告车辆权属或使用单位。(记者 赖冰昌 通讯员 邱应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