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 /  正文

高邮市消防审验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二)来啦! 干货满满,记得收藏哦~

高邮市消防审验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二)来啦! 干货满满,记得收藏哦~

为方便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业务,进一步打造优良营商环境,高邮市住建局主动靠前、服务落实,按照“凡事多想一步、行动再快一步,服务更进一步”的思路,围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编制了常见问题解答。

高邮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二)

十二、室外水源可当作消防水源使用吗?

答:消防水源是指向水灭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当室外消防水源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 .0m;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回车场或回车道。

十三、如果消防验收不合格可以申请复验吗?

答: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规定,验收不合格要重新申报,没有复验程序。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经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指南》检查环节进行。

十四、哪些建设项目不在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验受理范围?

答:(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二)无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及内部二次装修改造工程,或既有建筑规划功能与内部二次装修改造工程的实际使用性质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十五、建设工程消防局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答:同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设计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分期分批申请消防验收。

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时,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正常使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消防设施能够独立运行且与非使用区域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分隔前提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的工作流程、方法及评定标准按消防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有没有具体界定标准?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一般以同一时间聚集人数大于50人为标准来考虑是否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另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明确,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是指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七、科研建筑的底部楼层有时会配置一些生活便利设施,如小型咖啡店、简餐、小型超市、文印、银行小型网点等,是否属于《科研建筑设计标准》3.2.5条规定的“居住生活配套用房”?实验所用材料各类繁多,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答:(1)科研建筑的底部楼层可以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立方米;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十八、未依法报建的既有建筑,消防审验应如何申报?

答:对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但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完工后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既有建筑、己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既有建筑,其内部二次装修改造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完工后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既有建筑;上述既有建筑(建设工程)在办理完违法施工查处、项目立项(仅指既有建筑内部二次装修改造工程)、设计文件消防技术性审查、既有建筑结构安全和内部二次装修改造施工质量鉴定、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等工作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十九、施工图审查中心不受理的项目或部分施工图免审的项目,如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答:首先,新建工程或二次装修改造工程所在的既有建筑,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次,上述建设工程均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过程有质量监督,完工后取得质量监督报告;再次,建设工程依法申报消防备案,若未被抽中为检查对象,则直接核发消防备案凭证:若被抽中为检查对象,则消防设计文件先进行技术性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消防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二十、构筑物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应如何申报?

答:首先,构筑物无需申办施工许可,但应取得规划许可文件(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上体现出构筑物,且总平面图上加盖规划部门审批章也可);其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构筑物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丙类以下的构筑物在施工前应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申报消防备案;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构筑物,消防设计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丙类以下的构筑物,未按规定申报消防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住建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既有建筑内部二次装修改造工程能否以消防改造的名义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答:既有建筑内部二次装修改造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和消防改造工程,两个分部工程均应申报消防审验(备案)手续。若建设单位仅以消防改造名义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验收人员现场发现装饰装修工程未依法中报消防手续,则要求建设单位将装饰装修工程依法申报消防审验(备案)手续。具体操作程序依据市住建局相关文件办理。

二十二、工艺装置与成品设备哪个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验手续?

答:工艺装置是由设备按一定的工艺流程,用工艺管线连接起来,达到一定生产目的的综合,按照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通过设备安装工程的形式组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成品设备是单体,自身具有特定实物形态和特定功能,无需通过设备安装工程与其他仪器组装后才能具备使用功能。有正式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即可销售和使用。

二十二、工艺装置与成品设备哪个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验手续?

答:工艺装置是由设备按一定的工艺流程,用工艺管线连接起来,达到一定生产目的的综合,按照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通过设备安装工程的形式组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成品设备是单体,自身具有特定实物形态和特定功能,无需通过设备安装工程与其他仪器组装后才能具备使用功能。有正式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即可销售和使用。

二十三、在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图纸变更,哪些变更是属于消防重大设计变更,申报的竣工图纸有什么要求?

答:涉及以下内容的均视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建筑专业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中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消防间距,由于增加建筑高度改变建筑类别、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设置等;

2.改变厂房、仓库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改变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建筑类别;

4.改变防火分区划分,楼梯间、消防电梯的位置,减少安全出口宽度;

5.降低围护结构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改变室内变配电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位置和减少消防水池的容积;

7.建筑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重大变更的。

(二)消防给水专业

1.改变消防水源:

2.消防给水系统有重大改变。

(三)通风、防排烟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

2.改变为集中空调风管系统。

(四)电气专业

1.改变消防用电的供电等级:

2.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包括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在申报时均须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变更图纸(竣工图)及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合格意见书。

END

供 稿:消防管理科

审 稿:朱广跃

发 布:张一君

扫码关注我们

阳光住建 用心服务

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