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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关于联邦政府谁能告诉我美国联邦政府是干什么的?有怎样的权力?要美 爱问知识人

联邦政府-关于联邦政府谁能告诉我美国联邦政府是干什么的?有怎样的权力?要美 爱问知识人

谁能告诉我美国联邦政府是干什么的?有怎样的权力?要美国以及全世界有怎样的地位?谢谢!

小知识:什么是联邦联邦一词用法接近拉丁文“条约”的意义,是一种建立在忠诚基础上的关系。联邦共和国的“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所以,联邦共和国是几个社会连合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
”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创立联邦制度。因而“联邦既像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联邦实现了自由与力量的统一。联邦和各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底和立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或州级官员。
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宪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两套平行的政府、分别选举产生,联邦和州之间又构成了一种制衡。华盛顿是美国独立、制宪以及共和联邦体制的奠基者。在独立战争的战火中,受命于美利坚民族危难之机,出任大陆军总司令;在邦联体制出现危机时,主持制宪会议制定1787年宪法,担任美国第一、二任总统,执政于合众国初创之时,二任引退,开创美国总统任期不超过两届的先例。
1782年在纽伦堡集会讨论美国政体问题的部分军官请华盛顿出任美利坚王国国王。华盛顿严词拒绝“我认为这个请求孕育着可能使我国蒙受最大灾难的阴谋。假如我没有利令智昏、自欺欺人的话,你就不可能找到一个比我更不同意你的阴谋的人了”。联邦政府权利“由组成联邦管理机构反对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分别壮观,只要民众仍起作用,决无蜕化为君主制度、寡头政治、贵族统治或任何其他专制或压迫制度的危险。
”1787年5月25日,13州的55名代表集会费城,华盛顿作为弗吉尼亚州的代表,时年55岁,出任代表团团长,他的处于威望之巅峰,他的行为对这部宪法的顺利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两百多年来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然而宪法却保持了基本不变,其中4/5原文无须改动。
宪法所体现和保证的对于权力的控制监督、政府的稳定性连续性、政府行为的正当程序和妥善决策等,使美国的体制能不断地适应变化,跟上时代;使美国的权力的转移,能够相对平稳而合法的进行。每当新总统就职时必须做如下的宣誓“我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每当人们谈到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时,都会记起他:华盛顿。他领导了美国独立战争,创立了一个共和国;他主持了制宪会议,为合众国宪政体制奠定了基本结构和框架。两院制的理论基础与制度特色两院制的理论基础是分权思想在议会内部的延伸。按照分权制约的思想,一切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为防止议会的专横和滥权,也需要组成两个议院,彼此相互制约。另外,两院制的支持者还认为,两院通过按照不同的选举原则产生议员,可以保障更广泛的代表性,以有利于代表不同地域、民族、职业、阶层的利益;法案由两个议院共同审议,也可以防止立法工作的草率从事;从议行关系的角度考虑,议会内部两院的互相牵制,也可以减少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冲突。
基于以上考虑而建立的两院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特色:第一,两院制与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紧密相连。根据20世纪80年代的一项统计,在17个联邦制国家中有16个实行两院制,而56个单一制国家中有54个实行一院制。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两院制有利于实现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平衡与整合。
例如,美国的两院制议会就实行参议院由每州不按人口规模一律选举2名议员组成、众议院则按照人口原则产生的制度安排。第二,两院制一般实行更多样的选举制度。一院制议会和两院制议会的下院议员一般多是采取由选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上院议员的产生方式则明显不同,有的由选举产生,有的多数或全部由国家元首任命(如马来西亚、加拿大等国),还有的则实行“当然原则”(如在英国,贵族是当然的上院议员);即使实行选举产生方式,具体实施也各不相同,如美国、阿根廷等国基于地域原则产生,挪威则由普选产生的155名议员互选产生36名上院议员,其他人组成下院;爱尔兰的参议院议员则多数由5个代表职业利益的选举单位选出,部分参议员由各大学选出。
这些多种多样的产生方式,除了各国不同的国情因素外,一般是为了追求更广泛的代表性。邦联制及其缺陷《独立宣言》正式宣告了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的独立。独立后的13个州,实际上是13个主权国家,大陆会议对各州没有多大约束力。为了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大陆会议经过紧张的、延续一年多的辩论,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
这是美国第一部宪法。在13个主权州全部批准后,从1781年3月1日起,《邦联条例》正式生效,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它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设国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各州派2至7人为国会代表,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凡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类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要取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等等。
邦联无权向各州征税和管理各州的贸易。邦联未设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也没有对违抗邦联权力的行为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因此,邦联政府无力解决独立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修改宪法,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的呼声越来越高。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
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米尔顿。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后在群众压力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斗争下,于1789年7月又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