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是什么? 爱问知识人
投标保证金是什么?
投标保证金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投标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1、保证金担保是对传统担保物权的回归。(1)、保证金具有强烈的物权性。债权是基于债的关系发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包括给付请求权、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
物权则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权和享受利益权两大特征。如上文中所述,投标保证金通常由保证金专户保存,其权利已经特性化。招标人在提供投标保证金之后,如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中标后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有权没收该笔投标保证金。
因此,保证金担保权人对保证金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即可获得实现。(2)、投标保证金是对传统担保物权价值权性的印证。担保物权系以确实优先支配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故学者称之为价值权,此与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之利用价值,占有标的物为内容,以利用标的物为目的,属于利用权者不同。
投标保证金完全符合担保物权价值权的特征,投标保证金在交付招标人之后,由招标人占有和控制,直接支配了保证金的交换价值。并且投标保证金一般都专户保存,已属特定,招标人无权对投标保证金擅自挪用,牟取己利。(3)、投标保证金是对传统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坚持。
“从随主原则”(accessio cedit principali)是支配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法律关系中居从属地位者常受居主要地位者的变动的影响,如从法律关系随主法律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无效而无效。一方面,投标保证金的出现,是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关系、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设,并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功能上的从属性;另一方面,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即要约的一部分,本身就体现着从属性的特征。
2、投标保证金是一种质押担保。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标的和处分方式上存在特殊之处,其他特征几乎与质押相一致。并且这种特殊性并不影响质押担保的性质,因为:(1)、如果投标保证金是以保兑支票的形式体现时,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支票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那么,投标保证金是一种权利质押应无异议;关于金钱能否作为质押物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金钱是动产,但属于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且其占有和所有是合一的,金钱的占有人就是所有人,因而通常不能作为动产质押的财产。
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我们同意这种观点,在金钱被特定化以后,其就不再是一种一般的种类物,而是被定型化了,此时,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
因此,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投标保证金应该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2)、从处分方式上看,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传统的质押需要对质物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权,在这点上,投标保证金只是省略了此种中间环节,在投标人出现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中标后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有权直接没收该笔投标保证金,而无须再对质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3)、投标保证金符合质押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这个特征。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特定化的动产或权利,归招标人直接占有,这也体现着投标保证金是一种质押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