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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包括什么?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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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包括什么?

综合收益( Comprehensive Income)是指在会计期间除所有人投资和所有人派得以外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变动。也就是说,综合收益包括:(1)在净收益中报告的收入、收益、费用以及损失;(2)不属于净收益但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收益和损失。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未实现收益和损失就是不属于净收益但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收益和损失。
这些项目构成了其他综合收益(other cornprehensive income),我们通常把它们作为股东权益表的一部分进行报告。另外,还可以把它们作为另一张单独的利润表进行报告,或者是作为综合收益合并利润表进行报告。综合收益简介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
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认为:“虽然综合收益中各种来源的现金是同质的,但它们却可能在稳定性、风险性和可预测性上有所不同。就是说,各种来源的综合收益特征可能彼此悬殊,这表明需要综合收益的各种组成内容的信息”。FASB将综合收益分为基本组成部分和中介组成部分。
前者包括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收入和费用主要产生于核心交易和事项,受管理当局控制;利得和损失是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以及其他事项和情况的结果,基本不受管理当局控制。后者包括毛利额、税前经常性收益、经常性经营收益、盈利、净收益等。后两者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盈利和净收益的关系为:盈利+前期会计调整项目的累计影响=净收益。综合收益产生背景综合收益传统缺陷传统会计收益的报告模式是以实际交易为基础,以收益实现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为规范的。尽管传统会计收益客观、可检验和谨慎,但却是许多人为规则的产物。
因此,一直受到众多批评。表现在:(1)坚持收益确定的实现原则,使计算的收益并非企业的全部收益,即未包括未实现的持产损益;(2)以现时价格计量收入、以历史成本计量费用,使成本未能得到真正回收,造成虚盈实亏;(3)历史成本计价使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资产仅是过去未分摊资产成本的余额,使资产负债表失去了意义;(4)稳健原则和配比原则都基于主观因素,使计量结果缺乏可比性。
配比原则还使得资产负债表出现了递延借项和递延贷项等模糊概念。综合收益目标变化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移,以及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日趋多变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日益复杂,传统的会计确认标准受到猛烈冲击,传统的财务报表已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计量出现了以公允价值替代历史成本计量基础的趋势。
由于受传统收益确定模式的制约,许多未实现已确定收益只能绕过收益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这些做法使收益的透明性大受影响,降低了财务业绩信息的有用性。为了实现决策有用性的会计目标及克服传统会计收益报告模式的缺陷,许多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纷纷推出“第二业绩报表”。
改革传统的收益确定模式,报告综合收益,已成为当前会计改革的迫切要求。综合收益发展综合收益1776年,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提出了收益的概念,1890年,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将收益的概念定格为“财富的增加“,并引入了企业,提出了区分”实体资本和增值收益的思想。
1946年,希克斯在《价格与资本》中指出收益是指在保持期末和期初同等富裕的情况下,可以消费的最大金额。这些都都是经济学收益观。随着会计学的产生和发展,会计学收益观也应运而生,会计学收益观是指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的会计假设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运用会计学的专业方法,确定企业在一定期间实际经济交易的成果。
由于会计学收益观,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可验证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很快便得到迅速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会计学的发展,随着人们对会计收益的确认、计量和分析的研究不断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了传统收益的缺陷:会计收益没有考虑物价变动、持有得利、商誉以及它们价值变动对企业收益产生的影响,而只是追求可靠性、可验证性和可计量性,这显然是满足不了使用者的客观需求和要求。
于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会计学界又开始研究和发展收益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种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纷至沓来,跨国公司不断涌现,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企业的经营活动日趋复杂,传统的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和谨慎原则的收益再也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各种人为操纵利润事件也层出不穷,种种冲突种种缺陷迫使会计学界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会计收益理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学界开始尝试提出,当相关性和可靠性发生予盾时,可以牺牲一点儿可验证性而增加相关性,并以此为切入点,试图形成一种全新的收益理论。
1961年爱德华兹和贝尔在《企业收益理论与计量方法》中肯定了经济学收益观的理论价值,将经济收益与会计收益相结合,提出了“企业收益”的概念,并进一步强调,任何完整的收益分析,都应该考虑已实现的和未实现的持有得利,并按其来源进行分类。1980年12月,FASB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首次提出了综合收益(comprehensive),这一全新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除去业主投资和分派业主款以外的交易、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净资产)的变动。
1984年12月,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再次指出,综合收益的报告应当成为一整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1997年,FASB又正式公布了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综合收益》。综合收益包括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净收益仍由收益表提供,只反映已确认及已实现的收入(得利)和费用(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则涵盖那些已确认但未实现、平时不记入收益表而在资产负债表部分表述的项目,包括外币折算调整项目,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可销售证券的得利或损失。
1998年6月,FASB又发布了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要求计量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有关用来避险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或现金流量的变化,包括对预期的以外币标价的交易进行避险的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
2000年2月,FASB发布了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应用现金流量信息与现值》。此公告为在初始确认或新开始计量时运用未来现金流量作为一项会计计量基础以及摊销的利息法提供了一个框架,提出了指导现值使用的一般原则,指出在初始确认和新开始计量时,使用现值的唯一目的是估计公允价值。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英、法、澳等国纷纷颁布实施了业绩报告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要求报告综合收益。1998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的四加一小集团(G4+1)提出,财务业绩应在单一的业绩报表中进行报告。
1999年3月,IASC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将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IASC于2001年4月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且制定了会计准则立项远景规划,业绩报告是其确定的旨在确保其主导地位、促进会计准则趋同化的四个项目之一,由IASB与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研究。
这一项目主要涉及企业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列报的问题。从上述综合收益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会计学界对综合收益理论的研究思路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都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收益表的局限,反映报告期内企业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的变动额,把全部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纳入财务报表中,同时也突破了传统会计收益的实现原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早期的收益是定义为“财富的增加”,将收益当作一定时期净资产的增值,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的基础上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仅根据期初期末净资产价值变动确定收益很难说明影响收益的具体因素,因而“收入费用观”又应运而生,但随着物价变动、交易复杂,资产计价打破了历史成本的界限而引入了公允价值,收益确认又回到了“资产负债观”,但这并不是起点回到终点,而是会计收益向经济收益靠拢的更高层次的发展。
综合收益收益确认综合收益因为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采用的是最基本的确认标准,所以综合收益的确认也要符合最基本的确认标准,即符合定义、具有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另外,作为综合收益构成内容确认的权益变动,也必须符合最基本的确认标准。净收益的确认除需符合上述基本确认标准外,净收益的组成部分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对于收入和利得来说,还必须是已实现或可实现并已赚取;对于费用和损失来说,还必须是利益已消耗和未来经济利益已发生丧失(或发现丧失)。
由于综合收益和净收益的确认标准不同,使某些项目可以计入综合收益,却不能计入净收益。这些项目就叫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指一些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包括外币折算调整、最小退休金负债调整、债务和权益证券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等等。
综合收益和净收益的关系是:综合收益=净收益+其他综合收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