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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行为(酒驾属于什么行政违法行为)

什么是行政行为(酒驾属于什么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醉酒驾驶会对公共安全形成的威胁以及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醉酒驾驶正式纳入到刑法的处罚范围中。与此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由此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在现阶段中,我国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主要进行的是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就说明了这样的行为已经出现了质的变化。但是,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罚是一个十分值得人们探讨的问题。由于成都的一起醉酒驾驶事件,这一问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怎样对其进行处罚就涉及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的相关理论基础

刑事处罚以及行政处罚都是相关的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行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而承担的相应的责任。这两种处罚都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用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一部分权利的强制性的手段,它们都处于公法的范畴中,虽然这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然而他们之间所存在的差别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自由、效率以及秩序等价值要求刑事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来发挥出各自的作用。但是,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也不是完全分离的。在一定的条件中,当某一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并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犯罪的时候,这种违法行为所具有的双重性已经决定了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以及责任的双重性,不仅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给予其一定的刑事处罚,还要对他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追究,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

二、对现行处罚形式的思考

1、对于醉酒驾驶等行为的规制所使用的应是行政法,并非刑法。根据我国目前的交通的实际情况来看,管理水平低下以及执法不严是我国的交通环境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我国的交通从对交通秩序在日常的管理到驾驶执照的颁发等,无一不存在缺陷与不足。所以,在现阶段中,要想使醉酒驾驶的情况得到减轻,不仅要使醉酒驾驶的行管行政执法得到严格实行,还要将与禁止醉酒驾驶的相关配套行政措施得到具体的落实。换句话说,醉酒驾驶是法定犯中的一种,它的法律防线是由刑法以及交通行政法律二者组合而成的,虽然在其中刑法的使用并不多,但是刑法也应时刻具有“最后性的手段”这一特征。对于醉酒驾驶进行规制的法网应该是严而不厉的,不应该是厉而不严的。

2、对于不同的醉酒驾驶者可以使用分而治之的刑事政策。我国是一个酒文化相对来说较为发达的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开始在我国的国民生活中得到普及,相应的,饮酒驾车的现象也就开始日益增多。所以,对于醉酒驾驶者实行分而治之的刑事政策无疑是处理这类问题的一个最好的选择。对于那些并没有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的醉酒驾驶者,交通部门可以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来给予其减轻或是从轻的处罚;对于醉酒驾驶屡教不改者,就可以给予其严厉的处罚。与此同时,还应从科学的角度对醉酒驾驶的累犯进行考虑,研究这类人的饮酒嗜好以及对于处罚的“免疫性”等,尽量使其康复并让他们可以顺利的回归社会。这样做可以达到醉酒驾驶者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贏”局面。并不是将解决问题的方法都寄托在严刑重罚上。

三、刑事处罚以及重构行政处罚之间实现衔接的路径

1、使处罚的常态化得到实现,《刑法修正案(八)》中只对醉酒驾驶者即将面临罚金以及拘役等处罚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醉酒驾驶情节实行区分,这样的做法也就使得我国的法律在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的衔接问题上形成了刑事处罚以及行政处罚二者之间的“不对接”,另一方面,我国在对醉酒驾驶这一行为进行管理的时候进场会使用突击式以及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对可能出现的醉酒驾驶行为实施集中治理的管理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虽然在一段时间中可以使醉酒驾驶行为减少,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使醉酒驾驶者所具有的侥幸心理强化。行政处罚程序因上述原因先于刑事诉讼程序时,主要应注意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好案件移送与刑事立案时的衔接关系。行政机关先行适用行政处罚之后,如果发现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再处理。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是行政机关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所导致的行政机关往往不会主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

2、要使现行的刑法中与醉酒驾驶相关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现行的刑法中,关于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在交通肇事罪中所包括的一部分醉酒驾驶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包括的一部分醉酒驾驶肇事的情况、还有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拘役或是罚金的相关记载。虽然刑法中只对这部分内容规定的财产刑以及自由刑,却没有规定资格刑,这就使得这一部分的处罚措施没有与行政处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链条,这部分的刑法仍需得到完善。

结束语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要避免立法上关于这一问题出现空白,要尽力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恰当的、及时的以及有效的处理,而不是对其实施严刑酷罚。所以,醉酒驾驶被纳入到刑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效应是一个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对于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在这里还应注意,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不可以被民意中的报应思想而左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白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