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知识 /  正文

数字着作权

数字着作权

数字着作权

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路出着作权,可以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製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誌、手机出版物等的着作权。

基本介绍

中文名:数字着作权外文名: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类别:网路出着作权作用:通过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

简介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信息技术向各个领域的不断延伸,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势头强劲,并日益成为我国出版产业变革的“前沿阵地”。有预测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网路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出版产业的50%,而到2030年,90%的图书都将是网路版本。数字着作权也就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路出着作权,可以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製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誌、手机出版物等的着作权。一般出版社都具有该社所出版图书资料的自行出版数字着作权,少数有转授权,即可以将该数字出着作权授予第三方机构进行使用。

管理

数字着作权管理,英文全称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主要採用的技术为数字水印,着作权保护,数字签名,数据加密。一般翻译为数字着作权保护或数字着作权管理。DRM分为两类一类是多媒体保护,例如加密电影、音乐、音视频、流媒体档案。另外一类是加密文档,例如Word, Excel, PDF等。DRM主要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文档、电影、音乐不被盗版。这项技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对数字内容进行保护,其中,使用规则可以断定用户是否符合播放。

系统原理

系统会将密钥标识和许可证颁发机构地址写入打包加密后的内容的头部,并且使用另一对密钥,通过椭圆曲线加密算法对头部信息进行签名,防止头部信息被非法修改。内容部分的加密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首先使用SHA-1散列算法处理56位密钥,得到一个160位,即20位元组的密钥散列。这个密钥散列的前12位元组将用作生成加密过程中使用的密钥。这12个位元组将作为一个密钥,通过RC4算法加密一个全零的64位元组串,得到一个64位元组的加密结果,其中前48位元组,即12个32位字作为产生加密内容使用的密钥的来源,分别针对前面6个32位字的和后面6个32位字进行操作。对于被加密的内容来说,首先把被加密的内容切分为8个位元组的数据块。对于每一个8个位元组的数据块,它的前32位数据将和上述密钥的前面6个32位字的进行运算,后32位数据将和上述密钥的后面6个位元组进行运算。具体运算过程是,32位数据与6个32位字的的密钥的第一节位元组相乘,然后除以4294967296取其余数,并交换结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后再与6个32位字的的密钥的第二节位元组相乘,然后除以4294967296取其余数,并交换结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后再与6个32位字的的密钥的第三节位元组相乘,然后除以4294967296取其余数,并交换结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后再与6个位元组的密钥的第四节位元组相乘,然后除以4294967296取其余数,并交换结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后再与6个32位字的的密钥的第一节位元组相乘,然后除以4294967296取其余数,并交换结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后再加上6个32位字的密钥,然后除以4294967296取其余数,上述过程定义为函式f(x),设一个64位状态值,并设初值为零。

国内现状

目前我国数字出版市场虽已取得巨大的进步,但是中国出版业由传统的出版模式向数位化模式转型的道路不会平坦,着作权问题随时可能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数字着作权保护,由于数字出版是以技术开发与着作权增值为核心的产业,着作权保护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在美国,着作权产业是其经济成长的主要动因和信息经济的驱动力,可以说,没有着作权保护,就没有好莱坞的全球市场。在我国,由于数位技术对传统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数字作品的着作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益每每受到伤害,再加上为数相当多的网民缺乏良好的着作权保护意识以及正确的数字消费观等,导致数字出版产业链不完善,无法进行正常的产业循环,数字出版业难以得到健康发展。以上是我们在数字出版领域之间还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事实证明,图书数位化以后,盗版极其容易,複製件与原件一模一样,而且複製几乎没有什幺成本,这就使得网路出版的着作权控制更加困难。一些新出版的畅销图书很快被做成电子书在网上流传,但这往往是一些个人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製作的,是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因此,目前很多出版社都不愿意让自己出版社的图书数位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数字出版中盗版问题的恐惧。着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解决不好,即使产业本身具有发展潜力,出版社对数字出版也只能是敬而远之。儘管目前比较流行的数字着作权技术DRM是採用下载计费、数字底纹加密和硬碟绑定等措施实现对网路出版物传播範围的控制,它可以严格控制电子图书的阅读期限、阅读次数,不经授权读者不能将电子图书複製给朋友,也不能列印,可以对网路出版物进行一些必要的着作权控制和管理,但网路出版物形式多种多样,製作技术手段不断进步,硬体产品日新月异,很难形成一种通用的、有效的数字着作权技术来彻底地保护各种网路出版物,并且保证其加密技术永远不被破解。因此,数字出版领域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出版社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障碍之一。对此,除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外,也要在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方面加以突破和创新。首先,“出版”是有许可权的;网际网路上发布资讯是很方便,方便到什幺人都可以发。于是不良信息、错误信息也遍布整个网路,有序的信息是财富,无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是有着作权的。现在的网路资讯大多数是你抄我、我抄他,快捷的複製技术培养了一大批Google作者,藉助Google和Copy他们可以在几天内完成一篇宏伟大作。出版商们敢将自己的吃饭家伙发布在这样的媒体上吗?所以数字出版首先因素:数字出版物只能看,不能无偿传播。(现在国内的一些原创文学网站已经採用了后续章节以图片方式发布的方法)其次,我国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依然滞后。我国有关网路出版的法律法规迄今为止只有两部,这两部法律对于发展日新月异的网路出版业来说,可谓“年代久远”。因为法律的滞后,数字出版领域的着作权纠纷由来已久,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话说白了,其实数字出版的迷茫性核心,是着作权的归属性和利益分配问题。计算机网路技术的发展,满足了媒体广布要求(谁不想自己的作品多发),但损伤了媒体的赢利要求(谁愿意自己的东西被滥发)。更何况,掌握着现代化的快速内容发布的非正规通道,利用非自产内容粘着住大量读者,硬割去了大量的广告份额,这才是出版数位化的伤心这处。

着作权保护

1.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2 .选择具备技术背景强和可信第三方支撑平台存证和认证:大众着作权保护平台,进行数字着作权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慧型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数字着作权归属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与官方人工登记 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相关案例

2007年“七位知名作家状告书生”和的“400位学者状告超星盗版”等事件一度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数字着作权问题也成为业界的谈论的焦点话题。因此我国应儘快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作者和发行单位建立起授权的畅通平台,让数字出版业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促使市场能得到有效的运作。随着数字出版市场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自己在数字着作权以及网际网路着作权方面的权益。如何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成为数字出版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