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与法定的关系是什么?
契约和法律的关系,这个可能需要区分契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还是比较狭义的概念。如果是广义的概念,依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来看的话,所有的公权利及维护公权利的秩序,都是绝大多数民众的一种“契约”,按照这个概念来看的话,法律是被包含在契约之中的。
如果说是具体的契约,如两个当事人为达成某些目的而订立的契约,则是意思自治的一种形式,那么这种契约就需要区分公法和私法来看。
就公法角度,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系统内来看的话,法律的规定效力远远高于公民的契约意思自治(如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公诉案件中,即使被害人主动要求放弃对于被告的追究,也不能免予对被告的处罚),但是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犯罪,如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且被害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其责任的情形下,法庭可能会依据被告的情形判决被告免予处罚。不过总的来说在公法领域内,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严格的秩序和强制力。
就私法角度,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系统内来看的话,法律赋予了公民以比较宽松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大多数都允许公民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由进行约定,尤其以《公司法》中,大多数条款都明确写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种领域内,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具有比较大的效力,但是同时涉及到经济交易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内,法律仍予以了保留,即很多法条中都可以看得到的但书规定,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