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涉嫌侵权被起诉 当事人哭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正文摘要:
近日,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让人咋舌的蛋糕侵权案件,一位名叫李女士的外卖蛋糕店主被控侵犯他人的传播权,要求赔偿高达3万元的巨额金额。李女士是一位小小的蛋糕店主,她开设的外卖蛋糕店仅仅是为了能够赚取一些额外的收入。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李女士的蛋糕店正常运营着。李女士被告知她确实被起诉了,并被要求支付6000元的赔偿金。李女士承认,蛋糕上的卡通形象确实是她从网上购买的,并没有得到相关授权。然而,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不论对方是否有诈骗嫌疑,李女士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传播权。总而言之,湖南长沙李女士外卖蛋糕店涉嫌侵权被起诉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侵权和打假问题的关注。蛋糕涉嫌侵权被起诉 当事人哭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近日,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让人咋舌的蛋糕侵权案件,一位名叫李女士的外卖蛋糕店主被控侵犯他人的传播权,要求赔偿高达3万元的巨额金额。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公众对侵权与打假问题的思考与讨论。
李女士是一位小小的蛋糕店主,她开设的外卖蛋糕店仅仅是为了能够赚取一些额外的收入。通常,她的蛋糕售价在百八十块钱左右,利润微薄。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一款售价仅为129元的蛋糕竟然让她陷入了法律纠纷之中。
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李女士的蛋糕店正常运营着。然而,她突然接到了一个特别冷门的订单。当时她并没有太在意,毕竟订单量不多,不过是店里的一个普通业务。然而,在今年4月,她收到了一封法院发来的调解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她涉嫌侵犯了对方公司的传播权,要求赔偿金额高达3万元。
起初,李女士并没有太在意,她以为自己遇到了诈骗。但是,当她打电话给法院询问时,对方却确认了这起案件的真实性。李女士被告知她确实被起诉了,并被要求支付6000元的赔偿金。
李女士承认,蛋糕上的卡通形象确实是她从网上购买的,并没有得到相关授权。她愿意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但是对于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她无法接受。她表示,自己的店铺开了这么久,仅卖出这一个蛋糕,对方只花了120元购买,很显然对方在订购时就有着某种目的。
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对方会选择一个冷门的蛋糕,并从遥远的地方来到李女士的店里进行购买,并拍摄了大量照片。现在回想起来,李女士恍然大悟。类似的情况并不只是她一家蛋糕店遇到,许多商家也遭遇了类似的问题。尽管赔偿金额已经从最初的30,000元调解到6,000元,但对于她来说,这个金额仍然是难以接受的。想起来,李女士恍然大悟。类似的情况并不只是她一家蛋糕店遇到,许多商家也遭遇了类似的问题。尽管赔偿金额已经从最初的30,000元调解到6,000元,但对于她来说,这个金额仍然是难以接受的。
这起事件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和讨论。一部分网友认为这是一种合法合伙的钓鱼诈骗行为,是职业打假的典型案例。他们指出,对方明知自己店铺销量不高,有意选择冷门商品下单,并故意拍摄照片作为证据,以达到索要高额赔偿的目的。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商业陷阱,旨在非法牟利。
然而,也有部分网友认为,不论对方是否有诈骗嫌疑,李女士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传播权。他们认为商家应该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负责,确保获得合法授权或使用原创设计。对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于侵权问题的思考。商家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尊重他人的版权和传播权,以免陷入法律纠纷。同时,公众也呼吁加强对于职业打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商业环境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李女士来说,这起案件给她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作为一名小商家,她辛辛苦苦经营自己的店铺,只为了赚取一些微薄的收入。然而,这场意外的侵权诉讼让她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无法承受的赔偿金额使她陷入了困境。她心痛地表示:“虽然我们做错了事情,但你们也没有给我改正的机会。”
在这个复杂的案件中,法律应该能够公正地裁决,权衡双方的利益,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解释和规定,以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总而言之,湖南长沙李女士外卖蛋糕店涉嫌侵权被起诉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侵权和打假问题的关注。李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赔偿数额过高的要求,并认为自己遭遇了职业打假诈骗。然而,一些网友认为不论对方是否存在诈骗嫌疑,商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案件提醒商家重视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合法授权或原创设计。同时,公众呼吁加强对职业打假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正义的商业环境。
对于李女士来说,这起案件给她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和经济困境。她希望法律能公正裁决,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类似案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最终,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商家和消费者才能够相互信任、共同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蛋糕涉嫌侵权被起诉 当事人哭诉相关阅读:
“我只是送个蛋糕,她失明凭啥让我赔32万?”结局激动到哇哇大哭
过生日吃蛋糕吹蜡烛许愿,在一场生日聚会当中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场景,而其中将蜡烛点燃并由寿星将其吹灭便是其中最具有仪式感的一件事,让参与这场聚会的所有人带着快乐和祝福,将生日聚会的欢快氛围拉满,在喜庆欢快的氛围中结束。
过生日是一件快乐的事情,而在生日开始前参与筹备的人也是带着快乐和祝福来准备这件事情。但在福建某地,一对闺蜜却因为过生日吹蜡烛的事情产生了纠纷,甚至还成了法庭上的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席上,闺蜜表示“我只是送个蛋糕,她失明凭啥让我赔32万?”,在阐明原因后,结局她却激动到哇哇大哭。
白某和唐某都是在福建某地一家服装店工作的店员,因为两人年龄相近却兴趣爱好上也有很多共同的地方,因此在工作之余两人便聊成了闺蜜,平时工作上也互相帮忙,休息时也会一起约着逛街购物,感情十分要好。
在这家服装店工作了4年后的一天,白某的生日临近,为此她邀请了自己的闺蜜唐某和其他几名好友一起去附近的饭店吃饭庆祝,在吃完饭后一行人又来到了当地的一家KTV唱歌。白某生日聚会的氛围虽然欢乐,但她的闺蜜却发现这场生日聚会中却少了很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便是生日蛋糕和许愿。
于是在众人唱歌时,她便通过某外卖平台订购了某蛋糕店的一份标价299元的生日蛋糕,同时还留言让骑手直接送到KTV包房。在接到这个订单后,商家和往常一样将蛋糕以及电子蜡烛、塑料餐盘等东西一起装好后,交由骑手将其送到了指定位置。
在生日蛋糕被送过来后,唐某便将蛋糕放在了桌子上,和其他好友一起围拢在白某的身边,也有朋友打开了手机,将这一幕拍摄了下来。在将附赠的电子蜡烛点燃后,白某便闭上眼睛许愿,许好愿望后,白某便睁开眼睛凑到蜡烛斜前方,准备将蜡烛吹灭后和朋友一起分享这个蛋糕,但就在她准备吹蜡烛时,意外却突然发生了。
因为白某是当天的寿星,而且也是准备将蜡烛吹灭,因此,当时距离蜡烛最近的便是她,但就在她准备将蜡烛吹灭时,这个电子蜡烛却毫无预兆的爆炸了,在爆炸中电子蜡烛中的零件也随之解体,并伴随着爆炸的能量溅射到了白某的右眼。
事发后,白某的朋友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经过医院检查和治疗后,白某的右眼没能保住,最终被宣告其右眼永远失明。事发后,白某的朋友都很惋惜,闺蜜也很自责。
白某在出院后觉得此事需要有人来负责,于是便将蛋糕店,以及当时为自己购买蛋糕的闺蜜唐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双方向其赔偿32万元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接到法院传票后,闺蜜唐某十分不解地说:“我只是送个蛋糕,她失明凭啥让我赔32万?”,庭审结束后,唐某却激动到哇哇大哭,闺蜜俩的感情也重归于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白某作为被侵权人,而蛋糕店作为电子蜡烛的销售者,其确实可以直接控诉蛋糕店进行赔偿。但在本案中,这份生日蛋糕并非是白某亲自购买,而是其闺蜜为庆祝白某生日,通过第三方平台代为购买,也就是说,白某与蛋糕店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关系。
而要证明涉事的蛋糕以及其中附带的电子蜡烛等与蛋糕店之间存在联系,最重要的便是当时购买蛋糕的唐某。因为唐某是买蛋糕这一行为的发起人,而她与蛋糕店之间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将闺蜜唐某一并起诉,其主要目的在于证明白某的侵权损害结果与蛋糕店提供的商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的经过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结合事发时证人拍摄的视频画面,法院审理后确定唐某在购买蛋糕并点燃蜡烛这些行为中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唐某在这一事件当中并无过错。而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蛋糕店提供的电子蜡烛出现质量问题,在燃烧过程中突发爆炸,最终造成白某右眼失明的损害结果发生,而蛋糕店作为电子蜡烛的销售者,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作为电子蜡烛的生产者,在生产这一商品时就应该考虑到商品的适用场景和相应的风险,并在设计、制造商品时加以规范和预防,而这便是商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而电子蜡烛虽是蛋糕店附赠商品,但也是其销售出去的,因此在身份上蛋糕店属于该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需要尽到审查和提醒等合理范围内的义务。
因此,在法院审理后,唐某对白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白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蛋糕店进行承担,需要向白某支付32万元的赔偿款。在判决结果出来后,蛋糕店不服表示上诉,二审后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在这里,因为这件事白某等人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起诉被驳回。而蛋糕店店主的损失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电子蜡烛的生产商追偿这项损失。
(《“我只是送个蛋糕,她失明凭啥让我赔32万?”结局激动到哇哇大哭》中,图片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搬运、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