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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拍照打印有效吗?,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印刷具有传统手写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 为适应时代的变化,适应社会的需要,《民法典》年新规定了打印遗嘱,为实践中新的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遗嘱人制定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方便。 法律如何既适应当今印刷术普及的趋势又保证打印遗嘱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呢? 一起学习理解吧。

真实案例

黄某明和方某贞是夫妇,育有黄某智、黄某杰等三个孩子。 2003年8月26日,黄某明与方某贞共同签订遗嘱,方某贞约定黄某杰夫妇养老送终。 两位遗嘱人去世后,涉案不动产归黄某杰夫妇所有的该遗嘱在两遗嘱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生效,但生效的只有逝者的遗产部分。 该遗嘱是打印出来的,在两位律师的证言下拟定,遗嘱人和证人每人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时间。 黄某明死于2003年9月。 据悉,方某贞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公证遗嘱,去世后,涉案不动产名义份额归黄某杰夫妇所有,并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证声明方式撤销该遗嘱。 黄某杰和黄某智因涉案房产权属发生争议,黄某杰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拥有涉案房产黄某明名下1/2的份额。

法院认为,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印刷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遗嘱人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了死后处分,黄某杰夫妇履行了遗嘱所附的赡养义务。 方某贞于2016年3月10日撤销遗嘱,本案涉及的遗产为黄某明的遗产,两遗嘱人对共有的涉案不动产所作的处分相互制约,无相互条件意义,方某贞的撤回行为不影响黄某明的遗嘱效力。 2021年1月29日,法院判决,涉案房产1/2的产权归黄某杰夫妇所有,黄某智等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没有规定。 涉及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主要考察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继承法》的“自书”或“代书”进行扩大解释,根据遗嘱作者的不同,分别按照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法律要求审查遗嘱的性质和效力。

《民法典》颁布后,印刷遗嘱成为一种新的法定遗嘱形式,并不按遗嘱人本人是否作出归类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而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通过审查涉案遗嘱是否符合印刷遗嘱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其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打印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作证。 2、两个证人必须全程作证。 3、遗嘱人和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遗嘱有可能被无效。 司法实践中不清楚打印遗嘱的打印人,因证人未现场作证而无效的遗嘱有多页的,遗嘱人、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且主要内容不在最后一页无效; 遗嘱是事先打印出来的,证人在没有目击制作过程的情况下就失效了,有各种各样的情况。

本案遗嘱符合打印《民法典》遗嘱的所有条件,遗嘱制定时间为《民法典》实施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本案涉及遗嘱打印,且遗产尚未处理,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法典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印刷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作证。 遗嘱人和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遗嘱的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无证人能力人;

(二)继承人、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印刷方式订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但是,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除外。

资料来源:舟山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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