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措施,建设美丽乡村
建设美丽农村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美丽农村建设中吸取生态文明观念,突出地方特色,弘扬地区历史文化。 建设美丽农村要真正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个人选择。 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支持、引导上下功夫,这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必要条件,也是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动力。
1、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依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工作十分薄弱。 一、扩大组织建设,分阶段培训人员,尽快建立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二是加大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确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 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高压态度,坚决严惩,让生产者、经营者自觉不想污、不想污、不能污、不能污,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维护者。 三、对农业污染控制、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典型湿地等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发布地方行政法规和政策及污染治理技术标准。 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环保意识
农村各地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广大农民开展环境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对村镇有关人员和工业企业负责人有针对性地举办环境法律法规讲座,让农民意识到环境保护应当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是关系子孙后代、关系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大事。 要时刻提醒农民破坏环境是可耻的,是维护环境的光荣,着力增加群众在环境管理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让群众在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中承担责任、获得荣誉,发展与保护并重,建设与美丽并重要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让农村成为城市居民的美好乡愁。
3、加大农村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
国家级农村污染防治投入严重不足,地方各级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专项治理经费也难以申请到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大、任务重。 今后要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居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行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 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将农村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促进地方政府对农村环境工作的重视。
进行美丽农村建设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快更好地全面推进美丽农村建设。 建设美丽农村是政府的行为,也是广大农村群众的热切希望。 要充分调动县、乡、村三级政府积极性,上下一心,齐心协力推进美丽农村建设,让更多农民共享建设成果。 (石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