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机型变了他索赔1.6万元 法院驳回:机型非合同组成部分
因实际乘坐机型与购票时显示的机型不同,旅客阿冬(化名)将航空公司等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他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因为机型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7年9月,阿冬通过某网站购买了某航空公司同年9月21日由大连飞往厦门的商务舱机票。阿冬实际支付价格为2365元,票面价格显示为473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
阿冬记得,购买时,网站显示的飞机机型为788(宽),但最后阿冬实际乘坐的机型却是738。阿冬认为,航空公司等自始至终未向其告知此事,严重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去年7月,阿冬将航空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赔偿2365元,增加赔偿损失14340元。庭审中,阿冬向法院提交了一组图片,用以证明与案涉机票相同或相近时间段、机型为738的商务舱票价一般不超过2415元。
航空公司确认双方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强调已在其《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3.1条规定,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机型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航空公司称其已在旅客购买过程中做了相应的提示,也履行了航空运输义务。另外,航空公司还提出,网站公布的航班信息并非航空公司所发布的,旅客即使在第三方购买机票的机型有误,也与航空公司无关。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阿冬与航空公司存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针对机型问题,湖里法院认为,机型并不构成阿冬与航空公司双方合同的内容,因为阿冬在购买机票时并未对机型提出特别要求。行程单提示旅客在乘机前要认真阅读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而该运输总条件的内容只要阿冬稍加注意便可获取,阿冬在此情况下仍然登机并实际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航空公司履行了将阿冬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主要合同义务;另外,在得知实际乘坐机型并非网站订单显示机型时,阿冬并未提出退票要求,仍然履行了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有权决定用什么样的机型执飞案涉机票对应的航班,其实际以738机型将阿冬由大连运送至厦门,不构成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内容的违反。
湖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阿冬的诉讼请求,近日二审维持原判。(海西晨报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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