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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要拿刀砍你,你应该拿刀自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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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大概也听说过龙哥事件吧!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驾,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遂发生争执。

同车的刘某某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后返回车辆。刘海龙却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被劝架,刘海龙仍追打于海明,后返回车里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对于这个案件,当时闹得沸沸扬扬,于海明被刑拘,前途不明。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以往的判决结果来看,于海明属于防卫过当,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可能会认定有罪。

但是大多数人及法律专家则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于海明的做法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改变为正当防卫套上重重枷锁的局面。

最后,昆山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随后,为了进一步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规范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最高检专门发布了正当防卫的案例,而龙哥事件就在其中之一。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进一步确立“无限防卫权”。就是指在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防卫,即使因此造成了施害者的死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会因此触犯刑法,承担法律责任!龙哥作为先行者,以一己之力推动了“无限防卫”理念的落实,所以,如果有人拿刀伤害你的时候,可以直接拿刀反击,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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